受僱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有過錯需承擔部分責任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因受僱人顏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最終法院判決由僱主林某承擔55%的責任,顏某自己承擔45%的責任。

2018年3月林某僱請顏某開車,並約定了工資事宜。在上班第三天顏某因違法超車,與對向行使的貨車相撞,造成對方駕駛人及自己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顏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林某墊付了部分醫療費。就顏某受傷造成的損失,因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協議,顏某將僱主林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顏某給林某從事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作為僱主顏某應當承擔責任。顏某作為完成工作的一方,在工作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違規駕駛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負全責。顏某作為提供勞務者對自身受傷具有重大過錯,對由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案件案情,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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