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實施兩個月的“禁火令”

本號訊(4月10日)為有效保護甘肅省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和《甘肅省人民政府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肅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決定自4月1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各林區、牧區和農區的公益林、生態治理項目區及林緣區實施禁火。

森林草原防火|甘肅:實施兩個月的“禁火令”

禁火令規定,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林草區,嚴禁農事活動焚燒秸稈、垃圾、廢舊地膜及野外燒荒,嚴禁在進行祭祀活動時點燭、燃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嚴禁野炊和舉辦篝火活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在林區、牧區和林緣區進行爆破、狩獵、燒火驅獸等涉火活動,嚴禁其他野外用火及誘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活動。

森林草原防火|甘肅:實施兩個月的“禁火令”

為確保禁火令落到實處,甘肅省各級林草防滅火部門和林草經營單位要設卡嚴查,各有林單位、草原防火重點區、旅遊景區要立即成立禁火隊,加強野外巡查,在禁火區進山路口嚴格盤查,及時制止一切野外用火,重點做好林草區、風景區的火源管控。要全天值守,各級應急、林草、森林公安、自然資源、森林消防部門要加強巡邏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組織實施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另外,林草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範圍內負有護林護草防火責任,必須認真落實各項禁火措施。進入林區和景區的車輛和個人,要自覺接受護林(草)防火部門的登記檢查。凡違反禁火令規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災,構成犯罪的,公安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從快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者 徐俊勇 編輯 王強)

森林草原防火|甘肅:實施兩個月的“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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