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家收割“韭菜”姿勢是怎樣的?北京高級法院重磅披露

莊家收割“韭菜”姿勢是怎樣的?北京高級法院重磅披露

當大家在飯桌上說起割“韭菜”時,真知道“韭菜”是怎麼長成的嗎?坦率地說,很多時候可能真不知道,否則就不至於那麼輕易被“收割”了。

“莊家”,聽起來總像是遙遠的傳奇。人們總以為自己是幸運兒,但“鐮刀”在暗處早已“揮割”。可以說,散戶天然是“韭菜”,如果不懂得莊家如何揮舞“鐮刀”。最可怕的是,自己已經被“割”,還不知道遇到的就是“鐮刀。

正是“人在江湖飄,誰能不挨刀”。在股市行走,只有懂得這些“鐮刀”的慣常手法,唯有深諳這些“潛規則”,才能少“挨刀”。

就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北京法院披露了一起“莊家”操縱股票的案件,看完後背脊樑該要涼一截了。

設局下套

2019年11月,北京高院披露了一份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的是,當事人孟祥龍此前起訴證監會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北京高院,但二審維持原判。

這一判決結果披露了孟祥龍操縱股價的全過程。

證監會於2018年3月26日對孟祥龍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為:

2015年3月3日,孟祥龍以上海寶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名義與韓某元簽訂大宗交易協議,在3月5日、10日分兩筆由“陳某陽”賬戶通過大宗交易平臺承接“*ST三鑫”3,600萬股,成交均價6.94元。孟祥龍在2015年3月6日至12日通過其實際控制的“李某燕”和“陳某陽”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操縱“*ST三鑫”價格。

究竟是如何操縱的,自然是要將上面所承接的股票最終高價賣出。這個高價賣出的過程就是通過操縱市場價格一步步實現的。說白了,就是通過下套,給散戶們撒點狗糧,散戶們歡呼雀躍,以為機會來了,匆忙買進去,殊不知,整個過程都在人家的操縱之中。

3月6日,賬戶組在9點14分54秒以7.92元委託買入“*ST三鑫”100萬股,申報價格比前一交易日收盤價高5.04%。9點24分47秒,賬戶組以7.77元的價格申報賣出“*ST三鑫”100萬股,其中開盤期間成交59.7萬股,賣出均價7.77元,佔同期市場賣出成交量的36.98%,其餘40.3萬股在開盤後陸續成交,賣出均價7.77元。當日開盤價為7.77元,比前一交易日收盤價高3.05%。9點31分43秒至14點56分46秒,賬戶組賣出“*ST三鑫”655萬股,成交均價7.62元。

看到沒,這個過程已經實現高位賣出了,7.62元賣出。可能也有納悶的。明明是7.77元高價買入,7.62元低價賣出,為什麼這一通操作還賺了。

哎,沒抓住關鍵點:孟祥龍之前承接的股票可是3600萬之多,價格才6.94元。現在在開盤時只通過100萬股買入,再通過100萬股賣出,就把開盤價定在了7.77元,有了這個鋪墊,緊接著就順理成章地正式開賣了,雖然後面這655萬股賣出是以7.62元成交的,但比起當初的6.94元,可是漲了不少。如此便輕鬆地賺了一大筆。

這就是一個抬價,賣出的過程。而“韭菜”們看到開盤後價格下跌,還因為低位買入而竊喜,誰知其實是一個深深的套路。

“下刀”收割

而剛剛的操作才是揮下的第一刀,接著再看。

當天也就是3月6日14點59分54秒,賬戶組以7.78元的價格申報買入“*ST三鑫”100萬股,實際成交70.9866萬股,佔同期市場買入成交量的100%,比賬戶組申報前一刻成交價高4.15%。“*ST三鑫”當日收盤價7.78元,比前一日收盤價高3.18%。3月9日,賬戶組累計賣出“*ST三鑫”866.63萬股,賣出均價7.63元。

前面第一刀是在開盤時操縱股價,這第二刀指向了尾盤。這個過程就是,在收盤最後一秒,又把收盤價抬得很高,接著3月7日、8日正好是週末,3月9日週一開盤,莊家便可以從容地繼續收割“韭菜”了。整個過程中,“莊家”用僅僅70萬股把價格抬起來,然後再賣出866.63萬股。正所謂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總得出點誘餌的成本吧,那不到100萬股用7.78的高價買下,在整個套路過程中只算是蝕一把米而已,賺到的大頭在後面呢。

到了這裡,手頭的貨還沒出盡啊,還得重複這一套路。一旦對上面這一套操作的邏輯看懂了,下面的路數就應該看得很清晰。

3月10日,14點57分18秒至14點57分47秒,賬戶組分別以7.76元、7.87元、7.79元、7.87元的價格申報賣出“*ST三鑫”50萬股,均未成交,申報價格比申報前一刻成交價高1.97%。14點59分53秒,賬戶組以7.93元的價格申報買入“*ST三鑫”100萬股,申報價格比申報前一刻成交價高4.2%,全部成交,成交均價為7.7元。15點整,賬戶組以7.9元的價格申報買入“*ST三鑫”30萬股,申報價格比申報前一刻成交價高3.81%,全部成交,成交均價為7.7元。當日收盤價為7.7元,比前一日收盤價高1.99%。3月11日,當天賬戶組累計賣出“*ST三鑫”500.9萬股,賣出均價7.62元。

3月11日14點59分54秒,賬戶組以7.67元的價格申報買入“*ST三鑫”77萬股,申報價格比收盤前一刻成交價高1.59%,實際成交75.15萬股,成交均價為7.67元,佔同期市場買入成交量的100%。當日收盤價為7.67元,比收盤前一刻成交價高1.59%。3月12日,賬戶組累計賣出“*ST三鑫”670.15萬股,賣出均價7.46元。

操縱期間,孟祥龍通過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尾市階段利用資金優勢申報買入影響“*ST三鑫”價格,並於當日或次日反向賣出,共計賣出2792.68萬股,非法獲利共計16,212,888.46元。

對比當初,當事人存貨是3600萬股,上面這麼一頓買入再賣出的操作後,即便只賣出不到2800萬股,就獲利1600多萬元。韭菜們看到這裡,內心肯定淡定不起來了。因為孟祥龍賺的錢就是韭菜們拱手送上的,而這一切都在人家的操縱之中,韭菜們買入就套,只是被“割”還不知道。

雙倍罰款

結果如何呢?證監會經調查認為孟祥龍涉嫌操縱股票價格,於2017年12月19日作出開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沒收孟祥龍違法所得16,212,888.46元,並處以48,638,665.38元罰款。這也就是三倍罰款。

孟祥龍對證監會處罰不服。2018年1月8日,他向證監會提出閱卷申請。同年1月19日,證監會召開聽證會,聽取孟祥龍的陳述與申辯。

當事人在聽證中提出:第一,違法所得的計算應當以操縱行為的發生,即2015年3月6日為起點,《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操縱行為發生以前的大宗交易成交價為起點進行計算有誤。第二,當事人操縱行為情節顯著輕微,違法所得三倍罰款過重,請求調減處罰幅度。

對此,證監會經複核認為:第一,證監會認定的2015年3月6日是孟祥龍開始實施拉抬行為的時間,本案所涉大宗交易價格在收盤價基礎上有折扣,孟祥龍以該價格取得相應證券後,在短時間內操縱市場並賣出大宗交易取得的證券,其操縱行為對應收益的成本即為其以大宗交易價格實際支付的金額,故證監會以實際成本計算與大宗交易的特點相吻合,更具合理性。

第二,關於處罰幅度,證監會對當事人關於處罰幅度的申辯理由部分採納,將罰款金額作出相應調整。

調整後,處罰倍數降為兩倍。

但孟祥龍仍不服,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也對證券市場操縱做了解釋:一般而言,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可區分為建倉、拉抬和賣出三個階段,這三個階段構成一個完整的操縱行為。

對一審的解釋換句話說就是,沒有之前建倉的拉抬,就純粹是自己給自己下套而不是給韭菜下套。

本案是一個典型的通過大宗交易建倉後迅速拉抬股價賣出獲利的案件,孟祥龍無前期持股,通過大宗交易獲得股票後次日就開始拉抬股價,並迅速反手賣出,建倉、拉抬、賣出過程連貫。縱觀整個行為過程,其進行大宗交易的目的顯然是為了建倉。

當時的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但“莊家”很有底氣,孟祥龍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撤銷或變更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

二審最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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