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新《證券法》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影響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簡稱“《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曾於2004年啟動第一次全面修訂,修訂後的《證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適用至今。這一次,自2015年開始、歷時4年半新的《證券法》第二次全面修訂工作終於完成,於2019年12月28日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頒佈,並即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證券法》的頒佈,意義重大,對資本市場證券發行註冊制度開啟、信息披露制度、投資者保護制度、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等多項基礎性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本文僅就新《證券法》對私募投資基金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探討。

你知道新《證券法》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影響嗎?

   1.新《證券法》首提“資產管理產品”,私募產品被納入證券產品品類。

  新《證券法》第二條規定第三款規定:“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這是中國首次在狹義法律層面對資產管理產品概念予以認可和使用。

  資產管理產品在中國金融實踐中由來已久,並且近幾年來發展迅速,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公開數據統計,截至201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總規模約51.40萬億元。但監管機構卻一直沒有對資產管理產品給予法律上的認可和定義。2018年4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才首次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資管意見》”)中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了定義:“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

   “資產管理產品”概念的入法,意味著私募投資基金同時也被納入《證券法》的監管範疇,並被視為證券產品的一個分類,這為建立統一的證券發行、交易、監管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是一個質的飛躍,代表著私募投資基金以嶄新的身份站上了金融發展史的歷史舞臺。

  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募集、交易及退出,將全方位被嵌入新《證券法》的監管範疇予以重新審視和管控,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管理理念和運營將產生深遠影響。並且,在管理方面,將由國務院出臺具體管理辦法進行指導,這在管理機構歸口上直接提升了一個級別,表明私募投資基金更加被社會所廣泛認可,社會地位得到顯著提升。

  2.私募投資基金交易場所和範圍擴大

  新《證券法》增加了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按照該規定,意味著私募投資基金的交易場所,由原來僅能在場外市場予以交易和轉讓,擴大至還可以在場內交易場所進行,擴大了私募投資基金的二級交易市場。眾所周知,鑑於私募投資基金的購買門檻和風險相較於公開發行證券更高,私密性程度更高,購買場所和方式受到較大限制,導致其退出方式和渠道相對單一、死板。新《證券法》允許私募投資基金可在證交所和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標準場所予以轉讓,無疑將激活私募投資基金轉讓和交易的二級市場,間接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與募集帶去活躍度和熱度,對激活民間投資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新《證券法》的頒佈,給私募投資基金二級市場場內交易掃除了法律障礙,擴展了私募投資資金退出渠道,但是,具體的交易程序和機制,還有待國務院等監管機構作出進一步的配套業務規則。

  3.私募投資基金短期內會面臨募集壓力,長期利好頭部私募投資基金

  新《證券法》增加了第六章“投資者保護”專章,總計八條(第八十八條——九十五條),史無前例的加大了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必須瞭解投資者資產狀況、購買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並予以區別對待和針對性權益保護;規定投資者資質需與投資產品風險適配;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等等。

  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和銷售有了更加嚴苛的流程及制度安排,第八十九條先是對金融機構苛加了舉證責任倒置:“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應當證明其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不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證券公司不能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百六十三條又對中介服務機構施以“過錯推定責任”制:“證券服務機構……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從法律層面壓實了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的法律職責,調動了證券市場第三方機構的監督職能。

  毫無疑問,這些制度安排,是給金融機構戴上了孫悟空的“緊箍咒”。金融機構需要分級設計私募投資基金,單個產品的可銷售範圍又面臨縮減,短期內勢必會較大程度影響私募投資基金募集量,增加私募投資基金募集難度。

  但長期來看,正是因為新《證券法》增加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訴訟等基礎制度保障,對證券投資提高了監管門檻和要求,將倒逼私募基金行業實行改革,私募資金原來的產品質量良莠不齊、多層嵌套、資金錯配的發展亂象將得到有力遏制,行業發展環境得以肅清,這將更加有利於形成“良幣驅逐劣幣”的私募基金髮展局面,合規運營、內控完善、產品過硬的頭部私募投資基金將更能脫穎而出,贏得投資者的青睞。

  4.有利於長期資金進入私募投資基金,引導私募投資基金更加理性發展

  中國私募基金投資主體“散戶化”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個人投資者比例過高,導致投資群體的專業性、風險性等綜合素質受到影響。在面臨投資損失情況時,個人投資者往往比機構投資者、比長期投資更加難以理性看待問題,抗風險能力弱,影響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而持續發展。私募基金行業如果想要豐富行業投資主體,優化資金配置結構,取得更加優質的發展,需要引進更多的專業投資者,尤其是規模可觀、投資更加理性的長期資金(養老金、理財資金、慈善基金和保險資金)入駐。而長期資金最為青睞的就是法治化、規範化、合規性高的投資市場。

  新《證券法》緊跟時代變化背景,在增加投資者保護制度安排之外,又大幅度全面修訂了第十三章“法律責任”,提高了所有違法違規證券交易行為的懲罰力度,調整後的新《證券法》明確:1、對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2、大度提高行政罰款額度。按照違法所得計算罰款幅度的,處罰標準由原來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實行定額罰的,由原來規定的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分別提高到最高二百萬元至二千萬元(如欺詐發行行為),以及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行為)、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如內幕交易行為)等。

  其中,以第一百八十條(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第一百八十三條(變相公開銷售證券)、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罰則與與私募投資基金關聯最為密切。

  新《證券法》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的顯著提高,可以極大程度減少市場主體對冒險非法獲利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行業歪風邪氣,有利於行業整體環境的提升,從而為專業投資者、尤其是長期資金的入市提供製度保障,真正實現長期資金與長期資產的匹配,利好私募基金行業繁榮發展。

你知道新《證券法》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影響嗎?

  綜上,新《證券法》的頒佈,加劇了私募投資資金行業內部市場主體、市場產品之間的競爭,優化了行業發展環境,在私募基金髮行、銷售和退出環節都給予了流程控制和制度保障,雖然短期內會令私募行業面臨調整和規模壓縮的壓力,但在發展質量上是重大利好,私募行業將迎來一個更加理性而健康、持續而穩健的發展時期。

劉平凡,廣東際唐律師事務所主任

易早蘭,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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