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食鹽專營 保障食鹽安全——《食鹽專營辦法》政策宣傳之二

食鹽專營的“一堅持、八嚴禁、兩要、兩不要”明確指出,食鹽經營戶需嚴格按照《食鹽專營辦法》規定的購、銷、存程序,合法購進食鹽,規範進貨渠道,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違法經營食鹽將被嚴懲。

堅持食鹽專營 保障食鹽安全——《食鹽專營辦法》政策宣傳之二

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禁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一)液體鹽(含天然滷水);(二)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三)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製作的鹽;(四)利用井礦鹽滷水熬製的鹽;(五)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鹽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二)查閱或者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購銷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與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食鹽及原材料,以及用於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工具、設備;(四)查封涉嫌違法生產或者銷售食鹽的場所。

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食鹽定點生產、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用鹽生產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生產銷售記錄;(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保存採購銷售記錄;(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超出國家規定的範圍銷售食鹽;(四)將非食用鹽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堅持食鹽專營 保障食鹽安全——《食鹽專營辦法》政策宣傳之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