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這個理由解除我,不行!

小丞是一家超市的保安,近期,公司出於經營管理的需要,將安保業務外包,同時決定解除與小丞的勞動合同,並向小丞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載明的解除理由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以這個理由解除我,不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這個理由解除我,不行!

“京丞法律”認為,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方面指的是出現了公司與小丞簽訂合同時都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不具備後續履行的條件。另一方面指的是繼續履行與小丞的勞動合同會顯示公平。公司由於業務外包解除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所以公司單方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與小丞的勞動合同違法,需支付經濟賠償金,即通常我們所說的2N。

以這個理由解除我,不行!

以上有詳細的判例認證,有需要的可以私信“京丞法律”,歡迎關注“京丞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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