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資料所見漢唐野生動物保護

野生動物為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繫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環境因子。中華古代先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切身體會到,妥善保護野生動物、禁止濫捕濫殺,在維持生物鏈的平衡、防止疫病傳播、營造良好自然環境等方面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理念和做法。漢唐時期的敦煌簡牘、敦煌遺書和莫高窟壁畫等資料,在此方面有著生動記載和反映。

依據不同節令分別加以保護

敦煌漢代懸泉置遺址泥牆題記(懸泉漢簡272號),存留墨書漢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頒佈的《四時月令詔條》,依據不同節令動物生長繁育的特點,就野生動物保護作出了細緻規定。

詔條中尤為注重對幼小動物的保護,以利於其繁育生長。如“孟春月令”第3條:“毋擿剿(巢)。謂剿空實皆不得擿也。空剿(巢)盡夏,實者四時常禁。”“擿”,挑也,搔也;擿巢指破巢探卵,危害鳥類繁育;“四時常禁”,即一年四季都不能犯。第4條:“毋殺囗(幼)蟲。謂幼少之蟲,不為人害者也,盡九[月]。”幼小之蟲不至於構成對人或農作物的危害,因此不能濫殺,此禁令從孟春之月(正月)到九月末為止。第5條:“毋殺孡。謂禽獸、六畜懷任(妊)有胎者也,盡十二月常禁。”“孡”通“胎”,此條強調保護禽獸六畜懷妊有胎者,亦須一年四季都要遵守。第6條:“毋夭蜚鳥。謂夭蜚鳥不得使長大也,盡十二月常禁。”“夭”亦作“殀”,斷殺之意;“蜚”通“飛”。此條要求一年四季都不能獵捕未長大的小鳥。

除上述條文外,“孟春月令”其他條款也有類似規定。例如,第7條:“毋麑。謂四足……及畜幼少未安者也,盡九月。”麑為小鹿,從春至秋是小鹿等幼畜的成長期,不能殺食。第8條:“毋卵。謂蜚鳥及雞囗卵之屬也,盡九月。”禁止取卵,對卵及幼小蟲獸加以保護,使其正常繁育生長。“季春月令”第4條亦規定:“毋彈射蜚(飛)鳥及張羅,為它(巧)以捕取之。謂囗……”彈射、張羅及其他巧獵飛鳥者,均被禁止。詔條還注重對冬眠動物的保護,“仲冬月令”第2條:“慎毋發蓋。謂毋發所蓋藏之物,以順時氣也,盡冬。”整個冬天,都不能隨意挖掘冬眠動物,以順應時節,利於保護。

詔條還有防止動物屍體傳播疫病的內容。“孟春月令”第11條:“瘞骼貍(埋)骴,骼謂鳥獸之囗也,其有肉者為骴,盡夏。”所謂“瘞骼埋骴”,即及時掩埋動物屍體,以免汙染空氣。《淮南子·時則訓》即雲:“掩骼埋骴。”高誘注:“骼,骨也。掩覆埋藏之,慎生氣也。”可見,“掩骼埋骴”旨在防止動物屍體因腐爛變質而發出惡臭或有害氣體,避免疾疫傳播。此條禁令從孟春之月直到整個夏天,均須執行。

為了有效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場所,詔條還專門制定了“毋焚山林”“毋囗水澤”“毋大田獵”等禁令。如“仲春月令”第4條:“毋囗(竭)水澤,囗陂池、囗囗,四方乃得以取魚,盡十一月,常禁。”此條反映了保護川澤、陂池等與養物之間相生相因的關係,經過幾個月的生長,到十一月時,魚鱉自當肥美。“仲春月令”第5條:“毋焚山林,謂燒山林田獵,傷害禽獸囗(蛇)蟲草木……”焚燒山林,勢必危害禽獸蛇蟲的生存環境,因而必須禁止。“孟夏月令”第5條:“驅獸[毋]害五穀。謂囗……”;第6條:“毋大田獵。盡八(?)月。”驅獸是為了保護莊稼,但“驅獸”不等於“田獵”,特別是不能大規模“田獵”,只有到秋冬季節,方可“大田獵”。

《四時月令詔條》是迄今見到的漢代保護動物資源最詳細、最具體的詔令,其貫徹施行無疑對有效保護動植物資源、維繫良好生態環境起到積極作用。

對野生動物和家畜格外珍視

卷帙浩繁的敦煌遺書中,留存有唐五代時期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相關內容。古代敦煌百姓對於動物有著一種原始的神秘觀念,認為動物具有某種超自然能力,骨、肉、角、血、皮等都有用途。因此,當地民眾對野生動物和家畜格外珍視、愛護。

佛教以慈悲為懷,主張恩澤於一切動植物,承認非人類生命的生存權利和存在價值,“不殺生”“素食主義”“放生”遂成為佛教保護動物的重要方式。P.2044v《釋子文範》之19條《放生》:“乃見飛禽為食,誤踐網羅;心懷啄粟之憂,身遇擒粘之難。長者乃起慈悲之惠,贖命放生。羸禽添刷羽之歡,迍鳥有騰空之躍。遙奔林木,電擊飛空;遠志高林,揩磨羽翼。”P.2940《齋琬文》專有一篇《祐諸畜》,含有放生、贖生、馬死、牛死、駝死、驢死、羊死、犬死等內容,表明佛教信眾對此類生靈的關注與祈福。

唐代敦煌盛行網鷹活動,一般在七八月間進行。P.4640《歸義軍軍資庫布紙破用歷》載:己未年(899)七月“廿二日,支與網鷹人程小遷畫紙一帖(伍拾張)”。又P.2629《歸義軍酒破歷》:“八月廿九日支捉鷹神酒壹鬥,卅日捉鷹人神酒壹角(十五升)。”此外,S.6306、S.5008等文書中亦有網鷹的記載。所網之鷹,一是用來娛樂和進貢,二是為了保護其他鳥類免遭鷹的捕食和傷害。據P.3247 、P.3403《具注歷日》注:“七月中鷹祭鳥。”《玉燭寶典》卷八《仲秋》引《易通卦驗》雲:“白露……鷹鶚”,“秋分涼,慘雷始收,鷙鳥擊,玄鳥歸”。鄭注:“鷹將食鳥,先以祭也。”每年七八月,正是鷹大肆捕殺其他鳥類的季節,此時網鷹就可以減少對其他鳥類的危害。

敦煌童蒙文書《百行章·護行章》(S.1920)載:“山澤不可非時焚燒,樹木不可非理斫伐。若非時放火,煞害蒼生;伐樹理乖,絕其產業。”山林要按季節種植、養護和焚燒,樹木要有規律地植入、成材和砍伐。如果不按季節規律辦事,就會損害林木的生長和林中鳥獸的繁殖,亂砍濫伐會導致林產絕跡。將愛惜、保護山澤樹木的理念作為孩童今後立身處世的重要方面,從小就予以灌輸,這是很有遠見的。

人們對野生動物的愛護之情,還體現在敦煌的一批解夢書中。解夢書涉及的夢境中的野生動物,既有現實生活中的真實動物,如鹿、兔、狐、鳥、象、獅、虎、豹、狼、蟲、蛇、魚、龜、鱉等;也有想象的神瑞動物,如盤龍、麒麟、鳳凰、大鵬金翅鳥等;還有半神半現實的動物,如九色鹿、文殊菩薩乘坐的獅子、普賢菩薩乘坐的白象等。解夢書通常將夢見這些動物解讀為吉祥、富貴,或大吉、大富貴、得官祿、主大慶等,由此可見人們對其愛護之情。

例如,S.0620《占夢書殘卷》列有飛鳥篇、魚鱉篇、龍蛇篇、六畜篇、野禽獸篇、雜蟲篇等,分門別類地展示了各種野生動物的夢兆。“夢見鳳凰,帝王招賢或徵駕……夢見雀,官位至。夢見燕子,大吉。夢見乘白鶴,得先(仙)道……夢見鳥巢安會,大吉……夢見得魚,興生有利;捕取魚,亦得利……夢見吳公(蜈蚣),長命。夢見小蟲,大富貴。夢見飛蟲,必有富貴……夢見魚鱉,必得官……夢見獅子入家,必晟。夢見麒麟,大富貴。夢見虎狼,身得興官;夢見猛虎驚,大吉利。夢見騎虎行,大富貴……夢見兔,大富;夢見鹿兔行,有官。夢見雙兔行,富貴……夢見駕象,大吉利……”又如P.3908《新集周公解夢書一卷》,專列六畜禽獸章和龍蛇章。“夢見師(獅)子者,主大貴。夢見大蟲者,加官祿。夢見章(獐)鹿,主得官。夢見犬咬人,貴客來。夢見雞鵝者,主大慶……夢見龍飛者,身合貴。夢見黑龍者,家大富。夢見蛇當道者,大吉。夢見蛇虎者,主富……”

此外,S.2222《周公解夢書殘卷》列有禽獸章、雜事(六畜)章和龜鱉章,P.3281+P.3685《周公解夢書殘卷》列有林木章,其中亦有與動物夢境相關的內容。

禁止隨意食用野味和生肉,以免沾染疾病、有損健康,同時也有利於保護野生動物。這在敦煌解夢書中亦有體現。P.3908《新集周公解夢書一卷》:“夢見食死禽肉者,分散;夢見食野獸肉者,家破。”S.3685、S.2222《周公解夢書殘卷·林木章》均曰:“夢見吃食六畜,多死。”P.3281《周公解夢書殘卷·雜事章》:“夢見食生肉,兇;熟肉,吉。”S.2222v《解夢書一卷》:“夢見食生肉,憂縣官事。”由此警示人們不要隨意吃食死禽、死獸、生肉和野味,否則很不吉利。S.6417《父患文》載:都頭患病的原因,即在於其平日“或游出獵,逐兔奔狐……妄煞蟲獸……伐樹斫材,昌侵靈聖”,告誡人們不可隨意傷害蟲獸、亂伐樹木。

飛禽走獸與人類和諧共處

愛護野生動物,保護其棲息環境,還每每見於敦煌石窟壁畫中。佛教主張人與動物之間應保持平等和諧的關係,即所謂“眾生平等”“一切皆有佛性”。因此,敦煌壁畫中留下了大量描繪各類飛禽走獸及其與人類和諧共處的畫面。

在十六國和北朝的早期洞窟中,許多本生、佛傳和因緣故事畫上有屍毗王割肉貿鴿中的老鷹和鴿子,薩埵捨身飼虎中的老虎,九色鹿本生中的鹿,須摩提女因緣中的青牛、白象和白馬等。西魏第285窟窟頂四披,山水樹木間的草廬周圍繪有黃羊、兔、麋鹿、狐等在林間自在遊蕩。北周第299窟窟頂藻井外圍,繪有《睒子本生故事》,蒲草房屋周圍清流不斷,飛鳥翔集,麋鹿熊羆雜類之獸安逸自得,睒子一家與它們和睦相處。

迨及隋唐及以後,各類動物畫更是神態多樣,活靈活現。如在西王母、東王公的畫面中龍飛鳳舞的場面,福田經變畫中的各類家養動物,藥師經變中的蛇、老虎,法華經變中的戰馬和鹿,金光明經變中的魚、大象、老虎,西方淨土變中的水鴨,報恩經變中的金毛獅子、鹿、牛群,佛傳故事畫中太子舉起的象等,丰姿豐色,不一而足。

唐宋時期,佛教的放生法會大多在每年四月初八佛誕日舉行,人們將被捕之魚鳥等動物放歸於山林、池沼,體現好生之德。莫高窟盛唐第148窟、晚唐第12窟藥師經變中,均繪有放生場面。畫中某寺院正在舉辦放生法會,豎幢幡,立燈輪,設供臺;一位長者正在放生,一隻小鳥已展翅飛去,另一隻小鳥正準備從長者手上騰飛,翅膀還未完全展開,長者手上還有第三隻小鳥。長者前面的一行人,正在觀賞這一善行。

保存至今的中國古代動物畫卷十分稀少,敦煌壁畫中的各類動物畫不僅是彌足珍貴的畫史遺產,亦是人們愛護野生動物的歷史寫照。


敦煌資料中的這些內容,對於我們科學地保護野生動物、防止疫病的發生和傳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具有史鑑意義。


(作者:李併成 系西北師範大學敦煌學研究所教授、甘肅省敦煌學會副會長、甘肅省歷史學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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