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尋釁滋事罪與其他相關罪名辨析

1、辱罵他人型尋釁滋事罪與侮辱罪

辱罵他人造成嚴重結果,可能既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同樣,侮辱罪的成立不要求出於特定動機,故出於流氓動機即司法實踐中的“無事生非、事出無因”侮辱他人的,也成立侮辱罪。然而,司法實踐中區分“有事”、“無事”與“有因”、“無因”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上文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

2、強拿硬要、任意佔用型尋釁滋事罪與聚眾哄搶罪

行為人不以聚眾方式強拿硬要、任意佔用他人財物的,當然不可能成立聚眾哄搶罪;反之,行為人以聚眾方式強拿硬要、任意佔用他人財物的,完全可能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與聚眾哄搶罪的構成要件。

3、起鬨鬧事型尋釁滋事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既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也可能成立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雖然可以認為是否聚眾是該兩罪之間的重要區別,但起鬨鬧事類型的尋釁滋事罪,既可以一個人單獨實施,也可能以聚眾方式共同實施。當行為人以聚眾方式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時,“是否聚眾”便無法區分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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