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面臨的困境

通過尋釁滋事罪法條的罪狀描述可以得知,尋釁滋事罪所保護的法益為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秩序。

然而,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滿足於將尋釁滋事罪的保護法益概括為公共秩序或者社會秩序,不僅不利於解釋本罪的構成要件,而且有損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貫徹。

因為分則條文都是為了保護具體的法益,而非保護抽象的法益。對保護法益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所包含的內容就越寬泛,受刑罰處罰的範圍就越廣,從而具有將不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解釋為犯罪的危險。

「法律知識」司法實踐中尋釁滋事罪面臨的困境

換言之,保護法益的抽象化,必然導致對構成要件的解釋缺乏實質的限制,從而使構成要件喪失應有的機能。導致不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也被認為侵犯了過於抽象的法益,進而以犯罪論處,違背刑法謙抑性基本原則。

基於上述原因,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等罪的界限,一直成為困擾司法機關的問題。其中,是否出於流氓動機被認為是區分尋釁滋事罪與相關罪名的關鍵標準。司法實踐中往往將流氓動機掌握為無事生非、事出無因。然而,根據傳統觀點,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主觀目的及動機。上述涉及罪名中主觀直接故意佔絕大數,在個案中往往有其特定的主觀目的及動機。

因此,從主觀目的出發界定“有因”與“無因”、“隨意”與“故意”來區別尋釁滋事罪與他罪是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的,進而導致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的區分難是司法實踐界的困境。

本文內容出自:

《熱點疑難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講》

魏景峰 前優秀公訴人,現供職於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具有最高檢、市院、基層院、市紀委等部門工作經歷。獨著《熱點疑難刑事案件破解思路十八講》,主編《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的判定與預防(第二版)》,參著國家重點出版項目《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在法學核心期刊、國家級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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