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當我們說“人傻、錢多”的時候,往往是件很令言者開心的事。

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可是如果這個又傻又錢多的人偏偏是自己的至親的話,那恐怕我們說的時候就開心不起來了吧。

先說個新聞報道過的真事兒:某著名慈善家,現在進入老年痴呆狀態,名下的鉅額財產引發爭奪。

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再說幾個本人在實務中碰到過的例子:

案例1

某老太太,有一兒一女。先生和兒子都走得早,老太太自己有房,兒媳婦一直也沒改嫁,繼續在老太太那裡住著,順便照顧老人。老太太的親閨女偶爾來關心一下起居。

後來,老太太年歲大了,身體越來越差,腦子開始糊塗。

有一次,女兒去看老太太,老太太突然說起,要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和房本都交給女兒保管,說兒媳婦把她控制了,要謀她的財產。


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是不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

老太太不久之後就去世了,分遺產的時候,兒媳婦拿出了老太太生前自書的多份遺囑,還有一份是公證過的,內容基本上都一樣,就是把房產等全部財產(財產的絕大部分也就是這處房產了)留給自己的孫子。更絕的是,兒媳婦還拿出了一份協議,協議的內容是老太太以極低的價格把房子已經賣給了兒媳婦(只是因房本等證件不齊,尚未辦理過戶)。

反反覆覆立幾份遺囑,這也算正常現象吧。可是內容大同小異,來來回回地立,立了遺囑把房子給了孫子,公證也做了,還要再籤個協議把房賣給兒媳婦?這……

但是,我們不能只靠推論來辦事啊,得拿出有力的反證來啊。女兒能拿出證據來嗎?

女兒給我們看老太太生前在自己的檯曆上記了幾筆:

我不開心啊!她對我不好啊!


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可這說的是誰呢?沒寫名字!搞不好這“她”說的還就是女兒呢!

女兒又拿出了老太太去世前一年在養老院的短暫生活記錄,院方提供的這份記錄顯示,老太太在養老院裡經常情緒失控,不能管理好自己的生活,最後被勸退了。


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養老院還帶“勸退”的?


很遺憾,女兒拿不出有力證據來反駁這些遺囑和協議,最終,雖然我們承認疑點很多,但也只能按照這些遺囑和協議中有效的部分辦——打民事官司,講究的是“優勢證據”原則,哪一方拿出了佔優勢,哪怕是微弱優勢的證據,就得按這一方的主張辦。

有讀者說:

這種就需裁判明察秋毫,找出冤假錯,而不是簡單的機械執行條款!!!

我只能說:

不要指望法官搶如來佛祖、上帝或安拉的飯碗!!!


案例2

哇,這個案例好極端!但它卻真實地發生了。

某地一位二十來歲的男青年,與父母關係不洽,所以自己在與父母同城的另一處房屋內居住,該房屋登記在青年自己名下。

後來,男青年被自己的一個年長一些的生意夥伴從精神到肉體地控制了。在此期間,這位生意夥伴拍攝了多段視頻,這些視頻記錄了男青年的自殘行為,多次書寫欠條的過程,以及表示與父母關係不好,不願意與父母共同生活等內容。

等男青年的父母數年後察覺情況有異時,男青年已經因視網膜在外力作用下脫落,未得到及時救治而失明,名下的房產也被低價轉讓給生意夥伴的兒子……

同樣地,由於缺乏相關有力證據,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侵犯財產權等均無法得到支持。


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怎麼辦?

真碰到這種事兒了怎麼辦?

千萬別等到事情到了這種不可收拾的地步再想辦法呀!有以下幾招可供參考:

第一招 預防之策

糊塗了,自己處分不了自己的財產了,當然就得找個可靠的、可以託付的人來處分唄。在法律上,這個人叫“監護人”。

我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所以,在事情還沒變得不可收拾之前,像立遺囑一樣,先行書面確定自己因上歲數等原因糊塗之後的監護人,可以起到預防之效

但是,這種書面約定跟遺囑一樣,也必須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真實意思的表達。然而,怎麼保證是“真實意思”呢?恐怕有點難度。

或許,開個家庭會議,協商之後確定監護人為好。

第二招 亡羊補牢

一旦發現有近親屬人傻錢多了,趕緊麻溜兒地去法院,申請宣告TA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宣告判決做出後,該公民即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此後簽署的合同、遺囑等處分財產的文件即為無效。

隨後,就產生了由誰來擔任監護人的問題。這個怎麼確定呢?還是要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

1.人選範圍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上述人員出任監護人是有順序的,有前一順序的候選人就輪不到下一順序的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2.確定方法

(1)協議確定

《民法總則》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2)指定

①被監護人的父母遺囑指定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②有權機關指定

《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近親屬“人傻錢多”,被人惦記了!怎麼辦?

法院制發的《監護權證明書》


指定了監護人之後的幾個常見疑問

(一)監護人是幹嘛的?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被監護人的錢是不是都歸監護人花了?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被監護人是不是真的一分錢也不能自己花了?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四)監護人能換人嗎?

監護人如果做了這三種事,就可以被法院撤掉!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監護人要換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五)不當監護人了,可不可以不養被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願天下少有所依、老有所養

親情不要沾染銅臭!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摘引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事實和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要時應當對被請求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鑑定。申請人已提供鑑定意見的,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

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該公民健康情況許可的,還應當詢問本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申請有事實根據的,判決該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申請沒有事實根據的,應當判決予以駁回。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法院根據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證實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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