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当我们说“人傻、钱多”的时候,往往是件很令言者开心的事。

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可是如果这个又傻又钱多的人偏偏是自己的至亲的话,那恐怕我们说的时候就开心不起来了吧。

先说个新闻报道过的真事儿:某著名慈善家,现在进入老年痴呆状态,名下的巨额财产引发争夺。

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再说几个本人在实务中碰到过的例子:

案例1

某老太太,有一儿一女。先生和儿子都走得早,老太太自己有房,儿媳妇一直也没改嫁,继续在老太太那里住着,顺便照顾老人。老太太的亲闺女偶尔来关心一下起居。

后来,老太太年岁大了,身体越来越差,脑子开始糊涂。

有一次,女儿去看老太太,老太太突然说起,要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本都交给女儿保管,说儿媳妇把她控制了,要谋她的财产。


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是不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

老太太不久之后就去世了,分遗产的时候,儿媳妇拿出了老太太生前自书的多份遗嘱,还有一份是公证过的,内容基本上都一样,就是把房产等全部财产(财产的绝大部分也就是这处房产了)留给自己的孙子。更绝的是,儿媳妇还拿出了一份协议,协议的内容是老太太以极低的价格把房子已经卖给了儿媳妇(只是因房本等证件不齐,尚未办理过户)。

反反复复立几份遗嘱,这也算正常现象吧。可是内容大同小异,来来回回地立,立了遗嘱把房子给了孙子,公证也做了,还要再签个协议把房卖给儿媳妇?这……

但是,我们不能只靠推论来办事啊,得拿出有力的反证来啊。女儿能拿出证据来吗?

女儿给我们看老太太生前在自己的台历上记了几笔:

我不开心啊!她对我不好啊!


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可这说的是谁呢?没写名字!搞不好这“她”说的还就是女儿呢!

女儿又拿出了老太太去世前一年在养老院的短暂生活记录,院方提供的这份记录显示,老太太在养老院里经常情绪失控,不能管理好自己的生活,最后被劝退了。


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养老院还带“劝退”的?


很遗憾,女儿拿不出有力证据来反驳这些遗嘱和协议,最终,虽然我们承认疑点很多,但也只能按照这些遗嘱和协议中有效的部分办——打民事官司,讲究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哪一方拿出了占优势,哪怕是微弱优势的证据,就得按这一方的主张办。

有读者说:

这种就需裁判明察秋毫,找出冤假错,而不是简单的机械执行条款!!!

我只能说:

不要指望法官抢如来佛祖、上帝或安拉的饭碗!!!


案例2

哇,这个案例好极端!但它却真实地发生了。

某地一位二十来岁的男青年,与父母关系不洽,所以自己在与父母同城的另一处房屋内居住,该房屋登记在青年自己名下。

后来,男青年被自己的一个年长一些的生意伙伴从精神到肉体地控制了。在此期间,这位生意伙伴拍摄了多段视频,这些视频记录了男青年的自残行为,多次书写欠条的过程,以及表示与父母关系不好,不愿意与父母共同生活等内容。

等男青年的父母数年后察觉情况有异时,男青年已经因视网膜在外力作用下脱落,未得到及时救治而失明,名下的房产也被低价转让给生意伙伴的儿子……

同样地,由于缺乏相关有力证据,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侵犯财产权等均无法得到支持。


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怎么办?

真碰到这种事儿了怎么办?

千万别等到事情到了这种不可收拾的地步再想办法呀!有以下几招可供参考:

第一招 预防之策

糊涂了,自己处分不了自己的财产了,当然就得找个可靠的、可以托付的人来处分呗。在法律上,这个人叫“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所以,在事情还没变得不可收拾之前,像立遗嘱一样,先行书面确定自己因上岁数等原因糊涂之后的监护人,可以起到预防之效

但是,这种书面约定跟遗嘱一样,也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真实意思的表达。然而,怎么保证是“真实意思”呢?恐怕有点难度。

或许,开个家庭会议,协商之后确定监护人为好。

第二招 亡羊补牢

一旦发现有近亲属人傻钱多了,赶紧麻溜儿地去法院,申请宣告TA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判决做出后,该公民即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此后签署的合同、遗嘱等处分财产的文件即为无效。

随后,就产生了由谁来担任监护人的问题。这个怎么确定呢?还是要看《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1.人选范围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上述人员出任监护人是有顺序的,有前一顺序的候选人就轮不到下一顺序的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确定方法

(1)协议确定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指定

①被监护人的父母遗嘱指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②有权机关指定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近亲属“人傻钱多”,被人惦记了!怎么办?

法院制发的《监护权证明书》


指定了监护人之后的几个常见疑问

(一)监护人是干嘛的?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监护人的钱是不是都归监护人花了?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被监护人是不是真的一分钱也不能自己花了?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四)监护人能换人吗?

监护人如果做了这三种事,就可以被法院撤掉!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监护人要换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五)不当监护人了,可不可以不养被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愿天下少有所依、老有所养

亲情不要沾染铜臭!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摘引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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