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賽”期限與較大數額罰款衝突嗎(轉發)

“禁賽”期限與較大數額罰款衝突嗎

原標題:“禁賽”期限與較大數額罰款衝突嗎

問題

  M企業被列入“政府採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財政部門對其的處罰決定為:“自本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處以本次項目採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罰款金額屬於當地的較大數額罰款)”。一年的“禁賽”期限剛剛屆滿,此時,M企業參與某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投標文件裡放置了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聲明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比如,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那麼,M企業是否構成虛假應標或者是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回答

  存在上述疑問的從業者不在少數,為了解答這一問題,記者向提問者們進一步瞭解情況後發現,該問題可以拆解為兩個步驟加以解決。

  第一問: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以及財政部門對M企業的處罰決定,M企業是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還是自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應當是一年。”廈門市財政局條法處處長林日清告訴記者,因為這是經過行政處罰程序認定的,如果限定期限存在歧義時,應採用對相對人較為有利的解釋。

  林日清進一步解釋道:“如果認定為三年,實際上就推翻了一年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依法做出的,在沒有被撤銷之前,是合法有效的。”

  對此,海南菲迪克招標諮詢有限公司彭時明也持有相同觀點,並指出,M企業過了處罰期限,處罰期之外,應當被視為正常的供應商,如果再追究“違法記錄”,相當於疊加處罰,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問:上述問題中的情況,M企業是否構成虛假應標或者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首先應明確是誰把M企業納入了‘黑名單’”。上海市政府採購中心高級工程師秦志龍向記者介紹,實踐中,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目前是以“信用中國”和“中國政府採購網”上的信息為依據,同時還會關注企業具體是因為什麼原因被納入“黑名單”?不同的情況,認定結果也不一樣,如果供應商的違規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記錄的界定範圍,供應商就不構成虛假應標,或者是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是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林日清也認為,如果處罰機關事先告知M企業,其罰款金額屬於較大數額罰款,M企業可以申請聽證,從而可以推定供應商知曉此前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並進一步認定其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

  此外,彭時明表示,以上討論的範圍都是界定在“禁賽”期限已經屆滿,如果處罰期限尚未屆滿,對M企業可以不做虛假認定,直接判定其不具備供應商的基本條件即可。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供應商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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