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的你》涉嫌融梗,“融梗”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前段時間電影《少年的你》在國內熱映,網友在熱議演員演技和校園霸凌現狀的同時,也掀起了一陣原著版權討論的熱潮。電影《少年的你》改編自玖月晞的小說《少年的你,如此美麗》。在小說出版時,就有大量書迷指出小說涉嫌抄襲東野圭吾的小說《白夜行》、《嫌疑人X的獻身》等小說。甚至針對這種情況網絡創造出“融梗”一詞。

《少年的你》涉嫌融梗,“融梗”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融梗”一詞起源於網絡,意思是指把不同作品的橋段(也就是梗)融合在一起,形成新的作品。有人說“融梗”是一種高級的抄襲,也有人說這是一種新的創作。我們會發現當我們在讀貼上“融梗”標籤的作品時,很多情節都似曾相識,容易讓人產生這些段落好熟悉的感覺。如玖月晞的小說《少年的你,如此美麗》,一些網友就製作了調色盤,列舉了其中的一些段落和東野圭吾的作品極為相似,只是打亂了順序。這也是這部小說造成如此爭議的原因。至於《少年的你,如此美麗》到底是否涉嫌侵犯了東野圭吾的著作權,甚至融梗到是不是抄襲,這是一個法律問題。需要從法律角度思考,在法律規定中尋找答案。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體現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17項權利。

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並非思想本身。因為思想不能被壟斷。如果情節不同,只是精神內核相同,那麼將很難被認定為侵權。《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有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權。我們看一本名著小說,如果提取其中的主要故事情節,會發現很多寫的都是平民小人物努力奮鬥攀爬的故事,戀人悲壯殉情的故事,被陷害後復仇的故事,甚至很多韓劇是標準的兩男兩女之間感情糾葛的故事等等。這些相似的情節並不沒有抄襲,相反,作者們用他們獨特的表達方式,把故事寫的引人入勝,為人類的文明做出了貢獻。著作權保護的就是這種獨特的表達。

但如何才是獨特的被保護的表達;如何借鑑別人的“梗”就構成了抄襲;我們應該如何判斷?在司法判定上“接觸+實質性相似”是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的要點。

“接觸”是指是否接觸過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比如我們可以看在先的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如果沒發表,但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或者其關聯主體與在先作者之間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談等情況。被訴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的表達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獨立創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根據在案證據推定被告接觸過在先作品。

“實質性相似”一般採用綜合判斷的方法。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似,不應從主題、創意、情感等思想層面進行比較。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考慮如下因素:(1)臺詞、旁白等是否相似;(2)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是否相似;(3)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是否相似;(4)是否存在相同的語法表達、邏輯關係、歷史史實等錯誤;(5)特殊的細節設計是否相同;(6)兩作品相似的表達是否屬於原告主張權利作品的核心內容;(7)其他因素。

對於網絡上所說的“融梗”,很多時候是具備“接觸”的要點的。但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則需要具體分析。比如情節是如何打亂的,打亂的程度如何,情節間的邏輯是否相似。是否有原文抄襲的狀況,抄襲的字數,佔文章的比重等等。一不小心“融梗”的作品很可能違反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涉嫌剽竊他人作品。

網絡文學的“融梗”與它的生產機制的發展有關。網絡文學的生產機制是一條高強度、高耐力的寫作流水線,如果不走高度類型化、模式化的套路,很難維持下來。與此同時,隨著網絡文學全版權開發的持續推進,網絡文學創作者們集體共創、不斷完善形成的“梗”可能被固化為某一知名小說作者的版權,這必然會引發不滿爭議。當網絡文學的“融梗”之爭進一步延伸至傳統文學、影視、遊戲等領域,則會給全版權開發埋下更多的定時炸彈。

當然“融梗”並不一定意味著抄襲,也並不一定觸犯著作權法,相反“融梗”的作品也許正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近些年國家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但網絡生活的飛速發展,法律有時並不一定能及時對新出現的問題做出評判標準和規定。現在對於網絡文學中大量出現的融梗現象是否屬於抄襲,認定標準比較模糊而且有很大的主觀性。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在這個全民皆可創作發表的時代,更多的還是依靠作者的自覺,既不侵犯別人的著作權,也要保護好自己的著作權。我們希望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更多真正屬於自己獨創的“梗”。


附:《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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