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的你》涉嫌融梗,“融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前段时间电影《少年的你》在国内热映,网友在热议演员演技和校园霸凌现状的同时,也掀起了一阵原著版权讨论的热潮。电影《少年的你》改编自玖月晞的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在小说出版时,就有大量书迷指出小说涉嫌抄袭东野圭吾的小说《白夜行》、《嫌疑人X的献身》等小说。甚至针对这种情况网络创造出“融梗”一词。

《少年的你》涉嫌融梗,“融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融梗”一词起源于网络,意思是指把不同作品的桥段(也就是梗)融合在一起,形成新的作品。有人说“融梗”是一种高级的抄袭,也有人说这是一种新的创作。我们会发现当我们在读贴上“融梗”标签的作品时,很多情节都似曾相识,容易让人产生这些段落好熟悉的感觉。如玖月晞的小说《少年的你,如此美丽》,一些网友就制作了调色盘,列举了其中的一些段落和东野圭吾的作品极为相似,只是打乱了顺序。这也是这部小说造成如此争议的原因。至于《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到底是否涉嫌侵犯了东野圭吾的著作权,甚至融梗到是不是抄袭,这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角度思考,在法律规定中寻找答案。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体现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并非思想本身。因为思想不能被垄断。如果情节不同,只是精神内核相同,那么将很难被认定为侵权。《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有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权。我们看一本名著小说,如果提取其中的主要故事情节,会发现很多写的都是平民小人物努力奋斗攀爬的故事,恋人悲壮殉情的故事,被陷害后复仇的故事,甚至很多韩剧是标准的两男两女之间感情纠葛的故事等等。这些相似的情节并不没有抄袭,相反,作者们用他们独特的表达方式,把故事写的引人入胜,为人类的文明做出了贡献。著作权保护的就是这种独特的表达。

但如何才是独特的被保护的表达;如何借鉴别人的“梗”就构成了抄袭;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在司法判定上“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要点。

“接触”是指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比如我们可以看在先的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如果没发表,但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或者其关联主体与在先作者之间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谈等情况。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推定被告接触过在先作品。

“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7)其他因素。

对于网络上所说的“融梗”,很多时候是具备“接触”的要点的。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则需要具体分析。比如情节是如何打乱的,打乱的程度如何,情节间的逻辑是否相似。是否有原文抄袭的状况,抄袭的字数,占文章的比重等等。一不小心“融梗”的作品很可能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涉嫌剽窃他人作品。

网络文学的“融梗”与它的生产机制的发展有关。网络文学的生产机制是一条高强度、高耐力的写作流水线,如果不走高度类型化、模式化的套路,很难维持下来。与此同时,随着网络文学全版权开发的持续推进,网络文学创作者们集体共创、不断完善形成的“梗”可能被固化为某一知名小说作者的版权,这必然会引发不满争议。当网络文学的“融梗”之争进一步延伸至传统文学、影视、游戏等领域,则会给全版权开发埋下更多的定时炸弹。

当然“融梗”并不一定意味着抄袭,也并不一定触犯著作权法,相反“融梗”的作品也许正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近些年国家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网络生活的飞速发展,法律有时并不一定能及时对新出现的问题做出评判标准和规定。现在对于网络文学中大量出现的融梗现象是否属于抄袭,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而且有很大的主观性。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在这个全民皆可创作发表的时代,更多的还是依靠作者的自觉,既不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也要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我们希望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更多真正属于自己独创的“梗”。


附:《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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