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舉報應在固定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
2、舉報信件的收發、拆閱、登記、轉辦、保管和當面或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嚴防洩露或遺失舉報材料。
3、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複製。
4、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向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調查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舉報人,對匿名舉報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鑑定筆跡。
6、向舉報人核查情況時,應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7、在宣傳報道和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工作中,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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