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举报权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保护公民举报权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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