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498期」“舉報假農藥”未獲獎勵引糾紛,舉報和投訴如何區別?


「西夏區“福星普法365”第498期」“舉報假農藥”未獲獎勵引糾紛,舉報和投訴如何區別?


2018年1月,江西省農業廳出臺了一項“舉報有獎”政策,規定舉報相關農業違法行為,經查屬實並追究了相關違法當事人行政或刑事責任的,可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夏某在2018年1月份,從淘寶商城購買優璇福殺蟲劑噴劑產品,使用該產品後藥效差,並且身體出現紅疹現象,他懷疑是假農藥,便直接向江西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反映此事。

此後,夏某所反映的企業被依法查處。不過,夏某並未得到舉報獎勵款,當他詢問舉報獎勵一事時,被告知他的舉報是投訴,並不屬於舉報有功人員,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那麼,投訴和舉報如何認定?夏某的獎勵該不該給?

北京達遠律師事務所 蔣玉 律師認為:本案中,雖然說舉報和投訴字面上來看是有一些區別,但是對於消費者購買假農藥的案件中,去區分舉報和投訴意義不大。

如果摳字眼的話,確實舉報有更多的主體,任何發現違法行為的人都可以進行舉報,投訴的主體就是消費者。但是如果我是一個消費者,設身處地地想一下,如果買到假貨了,那麼說我舉報你或者我要投訴你,實際上表達的意思區別不大。

所以本案如果說真的是符合相應的制度規定,無論是用舉報這個詞,還是說用投訴這個詞,都是把違法犯罪行為的材料和相關的情況,披露到主管部門那裡,如果依照法律規定查證屬實之後符合條件的話,該獎勵的就應該獎勵,而不能摳字眼兒,說舉報的就獎勵,投訴的就不獎勵了,這種做法違背了制度設置的初衷。這樣的獎勵制度要用好,讓大家多投訴、多舉報、敢投訴、敢舉報,如此市場秩序才能形成良性循環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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