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放棄社保,能否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勞動法這麼規定!

求職找工作,除了看工資,另一件事情就是看公司買不買社保,如果公司沒有幫我們繳納社會保險的話,我們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主動提出辭職嗎?當然可以,並且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然而,在實踐中,我們身邊經常會出現員工自己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反過來辭職主張經濟補償的情況。那麼這真的合理嗎?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能否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勞動法這麼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再一起看看案例。

1.2015年11月,38歲的王某進入上海某快遞公司工作,從事快遞包裝員一職,入職時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為了多賺一點錢,王某希望公司不要幫他繳納社保,將本來應該繳納社保的錢放到工資裡面。

公司領導商量了一下後說沒問題,當即和王某簽訂了一份《員工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後來每個月公司都將本應該替王某繳納社保的費用,計入王某每個月的工資裡面。

一天,突然收到了王某通過掛號信郵寄過來的一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因為公司長期沒有幫他繳納社會保險,如今他被迫提出辭職。

在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而這個案中王某和公司簽了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從公司提交的協議書內容可以看出,公司將社保費用計入了他每個月的工資。

2.2014年11月3日,李女士入職廣東某會計公司,入職的時候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李女士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6600元,轉正後工資7700元,入職後,李女士以個人原因為由拒絕公司為其繳納社保。

之後,李女士在公司的要去下籤署了一封《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承諾書上李女士因為個人原因,主動放棄在深圳辦理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險局規定的一切保險,由李女士在公司領取保險補助自行辦理。

最後,李女士在承諾書寫道,本人在職期間到離職以後不會再要去公司為自己補辦所有保險,如果由於本人的決定而引起社保局對公司的處罰,由本人自主承擔。

再後來,李女士在工作了兩年後,突然向公司郵寄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公司未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在確認公司收到郵件後,李女士馬不停蹄地去當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綜上所述,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如果是勞動者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且用人單位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過錯不在用人單位;同時,訂立勞動合同應該遵循誠信實用的原則,在事先承諾放棄社保的情況下,事後再反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有違誠信實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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