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暴,你的每一次迴避都是對惡的縱容

面對家暴,你的每一次迴避都是對惡的縱容

如果你打開搜索引擎,搜索“家暴”

你會看到在最顯著的位置有兩行字: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反家暴,說出來! 婦女維權公益熱線:12338

家暴並不罕見。曾有明星因此而上熱搜。

2018年11月21日,微博曝出蔣勁夫觸目驚心的家暴照片,一時間,一片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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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再看一串數據。

2016年11月,全國婦聯所做的《中國家暴現狀》數據顯示,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24.7%遭遇過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的毆打。

全世界有60%--70%的女性遭受過親密關係者的虐待。

我國受家暴女性平均在被虐待35次後才會報警。

我國每年有15.7萬名女性自殺,其中60%是因為家庭暴力導致。

受家暴女性最短遭受3年家暴後才會報警,最長已遭受40年。

我國家暴致死約佔女性他殺死因的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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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開明星,普通人的真實案例就更加悽慘。

2015年6月,杭州蕭山的顧女士孕期被不斷家暴,導致腹中5個月的孩子流產,子宮內壁衰薄,丈夫氣急之下又在醫院將其掐死;2016年4月,寧夏西吉的李女士因家暴住院,丈夫慘忍地將她的雙腿捆綁到椅子上,用火鉗不斷抽打,並用炭錘敲碎了李花的右膝蓋;2017年9月,廣東中山的吳女士因遭受婚內強姦,下體撕裂、左臂脫臼,送醫後才發現,她身上還有無數青紫腫塊,肋骨也有不同程度損害;2018年4月,湖南株洲的王女士被丈夫挑斷腳筋,雙眼青腫,在此之前,她的雙腿、左臂都曾被丈夫不同程度割傷……

2019年2月,山東文登的鄒女士因為被丈夫毆打而再一次報警。“結婚五年來,我丈夫經常對我毆打、辱罵、施暴,還曾拿刀具威脅過我,要是有人來勸,他就連勸架的人都一起打,去年把我打得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住院期間,更是將我父親毆打致傷。我曾經多次向派出所反映,工作人員做我丈夫的思想工作之後,他每次都信誓旦旦地表示今後絕不再對我施暴,還寫過保證書,但不久又會故態復萌……”鄒女士與丈夫田某結婚五年,但這段婚姻給她帶來的不是甜蜜幸福,而是噩夢般的爭吵和家暴。

原本是最親密的愛人,卻用著令人毛骨悚然的方式一起生活。這種時時刻刻提心吊膽的滋味,大概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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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絕望的時刻,你是否會想到,《反家庭暴力法》。

《反家庭暴力法》的建立與實施,告訴我們:保護自己,幫助別人。

除了毆打、綁架、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外,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精神暴力,同樣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保護家人,以及共同生活的人,同樣適用於同居的男女朋友。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朋友不幸遇到此類事件,首先,馬上遠離施暴者。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向單位、村委會、居委會、婦聯等機構求助,如果無處可去,還可以尋求庇護機構,他們有責任幫助你。

報警有啥用?

除了出警制止外,警察還可以在就醫、安置等多方面保護你、幫助你。另外報警的重要意義是,警察可以向加害人出具書面告誡書,這是可以證明家暴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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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點是,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呢?

簡單地說,就是你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對方再施暴。也可以禁止他騷擾你和你的親人們。還有,你可以要求家暴者搬出去。是施暴者出去,而不是被害者逃離。請注意,即使你不起訴離婚,也可以申請此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保護傘”,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時一定要懂得說“不”,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你在學校、醫院、居委會之類的地方工作,發現這些“家暴”而不報案,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哦。如果受害人不方便的話,親人、朋友也完全可以代報案。

8月7日,極度恐慌的鄒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攜申請書及報警記錄來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文登法院於當日做出裁定,禁止丈夫田某對申請人鄒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田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同時,文登法院向申請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等單位送達了該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其予以協助執行,確保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實效,保障鄒女士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

面對家暴,你的每一次迴避都是對惡的縱容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制止家暴,人人有責。

在當今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我們也欣喜的看到,關於女性地位,或者是弱勢群體地位的被重視。社會進步的本身,也體現在被家暴者對自身的關注與重視,不要保持沉默,要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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