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房產繼承法律知識大全及繼承七大誤區,必須收藏!!

在生活中,我們遇到最多的父母子女間的房產問題就是對子女的贈與。

在生活中,很多的老年人辛苦一輩子掙下的錢在子女成家立業之際全部拿出來為其置辦家業。

但是現如今年輕人的婚姻關係存在著很多的不穩定因素,故而各位家長們也平添了許多煩惱,到底如何保障自身以及子女的利益最大化,便成了大家較為關心的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知,在子女婚前購為其買房產並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締結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此處要提醒大家的是,此處所說的“結婚”並非我們通常所說的辦酒席,而是指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的建立,要以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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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結婚以後父母出資買房要如何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婚後為子女購置房產依舊可以算作其個人財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此外,還會有雙方家長共同出資的情況。針對此類情況婚姻法解釋三也給出了參考: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即使是雙方家長共同出資,對各方的權利認定也是有法可依的。

此外,也有一部分老年人需要通過房產的贈予來達到有人為其養老送終的目的,此時便有了附義務的贈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由此可知,老年人可以與自己的子女或非血緣關係的人簽訂這樣一份附義務的贈予合同,來確保有人贍養。

那麼贈予合同生效以後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要如何呢?

《合同法》第190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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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房產繼承法律知識大全及繼承七大誤區 ! ! !

一、房產公證:

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由被繼承房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手續如下:

所需材料:辦理房產繼承公證,公證機關會要求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應提交: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複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需提交**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係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2、3、4項規定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書;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4、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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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房產更名手續:

上述繼承公證辦理完畢後,需要到房地局辦理相應的更名手續。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一)必須提交的資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繼承權公證書原件,或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5)房屋登記表、房產平面圖二份;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3)軍人: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幹部退休證,或離休幹部榮譽證。

(4)港澳居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公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三)委託、公證的相關證明:

(1)委託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身份證明、受託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記載的委託事項、權限應明確;授權委託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境外個人的委託書、有關登記材料應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公證員協 會或者北京市公證員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有關登記材料應當公證。在外國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 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係的國家,由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

(3)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係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法律文件。

(4)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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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產繼承的七大誤區:

誤區一:反正有法定繼承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有30餘位讀者認為,繼承這事有《婚姻法》、《繼承法》管著,就是自己不立遺囑或老人沒有立遺囑,繼承時也不會亂,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來。因此,有沒有遺囑都一樣。

律師糾錯:財產的繼承除法定繼承以外,還有遺囑繼承,而且遺囑繼承要優先於法定繼承。

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

 誤區二:只要立了遺囑一切就OK

按照人們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遺囑,身後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事情並非這麼簡單。

 律師糾錯:有了遺囑,並不意味著立遺囑人的意願就能全部實現。比如出現以下情況時,繼承遺產就會出現麻煩。

首先,遺囑繼承能夠順利進行,前提條件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遺囑繼承顯然無法實現。

其次,遺囑對財產及財產線索寫得不明晰。比如,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只說明瞭自己有多少財產,但這些都以何種形式存在、財產在何處都未說明,這樣的遺囑很難 得以實現。打個比方,只在遺囑中說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錢存在哪個銀行,存單放於何處,可以想像,後人的“尋寶”之路該是何等艱辛。如若找不到相應的憑 證,這些財產無異於“流失”。

第三,遺囑未妥善保存,立了等於沒立。實踐中,有些人立了遺囑就自己收了起來,他人對此並不知曉。試想,若立遺囑人突然離世,那麼沒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遺囑,若遺囑又沒被發現,那麼,這樣的遺囑立了等於白立。

第四,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並不意味著一定就能得到遺產。我國法律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誤區三:立遺囑不是自己的事遺囑得被兒女們接受

劉老爺子與老伴的名下有兩套房產,家裡有3個孩子。兩位老人怕日後遺產“分配不公”會引起孩子之間的矛盾。“孩子們要是不接受遺囑方案,我們立了遺囑也沒用啊?”在大講堂現場,劉老爺子說。

律師糾錯:遺囑是立遺囑的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所立遺囑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需要徵得繼承人的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

誤區四:兒女們不到齊遺囑沒法立

孫大媽現在也為立遺囑的事而煩惱。她有5個孩子,但孩子們卻只有兩個在北京,其餘一個在國外,兩個在外地。孫大媽近來覺得身體狀況越來越不好,讓她著急的是,孩子們不能到齊,自己的遺囑沒法立。

 律師糾錯:立遺囑不需要孩子們到場,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們不可。但繼承時,應當讓所有繼承人到場。當然,此時若有些繼承人因各種因素所限制不能親自到場,也可委託他人。比如,出具委託書,委託某某人代自己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託書最好經過公證。

 誤區五:和我有關的權利都是可以處理的

齊大爺有3個孩子,家裡的房子是承租的公房。最近有傳聞說這一片要拆遷,於是齊大爺開始盤算,如果自己等不到拆遷的那一天,這房子應該留給誰?老爺子也 知道,房子不是自己的,但一旦拆遷,就意味著要有一筆拆遷款“產生”。因此,讓誰來“繼承”這承租權成了老爺子的一塊心病。

律師糾錯: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具體包括7項,即: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目前,公房的承租權是否包括在最後一項“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內,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公房的承租權能否算是遺產沒有明確的答案。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公房的承租人去世後,承租人無權單方處分承租權。

 誤區六:只要是老人的血脈就得有一份遺產

小亮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了男方撫養。小亮的父親經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爺爺去世,身為長孫的小亮卻未分得絲毫家產。對此,小亮的母親非常不解。她覺得,這是小亮的叔叔們欺負人。

律師糾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兩個順序中均沒有孫子、孫女或外孫子和外孫女出現,也就是說,第三代人並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親在世的情況下,孫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爺爺留下的遺產的。

 誤區七:不贍養老人就不能分遺產

讀者張女士來自於一個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個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個老媽。張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現在,照顧老人的擔子幾乎全壓在她一個人的身 上。“我受點累沒關係,讓人生氣的是,有些人既不出力也不出錢。”張女士抱怨道。她認為,老媽“作古”以後,老人生前沒有盡孝心的,就沒資格分家產。

律師糾錯:不贍養老人或者說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比較少的,從道德上應加以譴責,但從法律上來講,這樣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繼承權。一般在不贍養老人但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傷害過老人的情況下,這樣的“不孝”子女還是具有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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