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多簽了一天

勞動合同多簽了一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籤1年和籤1年多1天,試用期都可以是不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籤3年和籤3年多1天,試用期都可以是不超過六個月;是不是為了方便就可以直接寫勞動合同開始日期為2018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4日,試用期3個月呢?那老R就要告訴你可千萬要當心這個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所以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了,因為多了1天,可是要向勞動者多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呀。此坑還是有點凹的,初入職場的HR可千萬要避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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