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招股書違規遭監管措施“豪門”中信證券保薦

昨日晚間,容百科技(688005.SH) 披露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告顯示,中國證監會發現,容百科技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存在兩宗違規行為。

容百科技未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情況。容百科技於2019年7月1日起將比克動力信用額度調整為0,但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為7月16日)中未披露該事項並充分提示風險。

另外,容百科技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動力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及電匯合計回款金額為1.06億元,回款比例約為49%”。上述還款中,比克動力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總計7002.84萬元,佔總回款的66.30%,但容百科技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主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容百科技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容百科技於2019年7月22日登陸上交所,保薦機構為中信證券。容百科技發行費用共計9689.71萬元(不含稅),其中支付給中信證券承銷及保薦費8005.00萬元。

在跟投方面,中信證券的子公司中信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資金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按照股票發行價格認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4%的股票,獲配數量180.00萬股,中信證券投資有限公司本次跟投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24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

相關法規: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編制並披露招股說明書,保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內容應當簡明易懂,語言應當淺白平實,以便投資者閱讀、理解。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信息披露規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上述規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發行人均應當予以披露。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規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採取3個月到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註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 個月至 1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20年4月1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關於對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4號,以下簡稱“《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具體內容公告如下: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情況。你公司於2019年7月1日起將比克動力信用額度調整為0,但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為7月16日)中未披露該事項並充分提示風險。

二、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截至2019年6月25日,比克動力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及電匯合計回款金額為10,561.62萬元,回款比例約為49%”。上述還款中,比克動力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總計7,002.84萬元,佔總回款的66.30%,但你公司未披露回款是以自身開具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主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高度重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中提到的問題,今後將加強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學習,進一步提升規範運作意識。同時,加強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切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要求和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更好地維護公司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特此公告。

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13日

原標題:容百科技招股書違規遭監管措施 "豪門"中信證券保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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