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申報表鉅變!5.1執行!新稅率第一個申報期必須按這個來

增值稅申報的有關事項如何調整呢?今天的文章涵蓋了所有變化點,大家務必耐心看完!

01

5月1日起

增值稅申報表鉅變!

增值稅申報表鉅變!5.1執行!新稅率第一個申報期必須按這個來

2019年3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該表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從5月1日開始實施。也就是新稅率實施後的第一個申報期開始實施

那麼具體有哪些變化?變化的申報表如何填寫?接下來就和大家一起學習一下。

02

具體有哪些變化?

變化的申報表如何填寫?

一、附表一的變化

原16%所在欄次(1、2欄次)名稱一一對應調整成13%的內容。

原第3欄“13%稅率”欄次直接刪除。

原10%所在欄次名稱一一對應調整成9%的內容。由於第3欄刪除,表格欄次上移,9%所在的欄次由4a、4b調整為3、4。

具體如下圖展示:

調整之前的申報表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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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的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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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調整的目的就是應對稅率下調增值稅的申報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規定,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怎麼理解?以案例方式給大家說一下

1、4月1日後,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或者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按原稅率開具紅字發票以及申報表的填寫示範。

2019年4月10日,A公司收到一張供應商2019年3月20日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稅率16%,稅額16。財務審核發現發票名稱開具有誤,A有限責任公司開成了A公司。

發票直接退回供應商。

供應商4月收到退回發票後,直接在開票系統申請紅字通知單並開具紅字發票,金額-100,稅額-16,同時開具一張正確的發票,金額100,稅率16%,稅額16。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供應商申報的時候也很簡單,注意,為了方便展示過程,下面申報列明具體填寫數據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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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把一正一負合併填寫到對應欄次的13%欄次即可。

2、4月1日之前按未開票收入申報後,4月份補開16%、10%發票的增值稅申報填寫實例。

A公司2019年3月發生了一筆應稅收入,金額100,稅率16%,稅額16,由於無法取得對方開票信息,暫未開票,會計在4月申報3月增值稅時候進行了未開票收入的填寫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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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申報表從5月開始實施,4月申報3月的還是舊申報表。

2019年4月20日,客戶提供了開票信息,因為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3月。這個時候應該給客戶開具1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是開13%。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那麼4月補開16%的發票後5月如何申報呢?

申報表填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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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其實也體現了一個對應關係,那就是15號公告說的,16%的對於填寫到13%欄次。未開票收入的申報填寫方法高頓君之前也詳細介紹過,這裡也不多說。

二、附表二的變化

1、附表二中農產品加計扣除欄次8a維持不變。

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時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該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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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購買時取得增值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

購進當期,按法定扣除率9%申報時候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稅額”欄=農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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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用當期,1%加計扣除的部分需要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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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填法其實在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的時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確定下來的,一直就沿用到今天。

最早農產品扣除率13%,是沒有這個加計扣除概念的,後面17年稅率簡併,13%併入11%,為了支持農產品扣除,在11%扣除率上加計扣除2%。

18年5月,稅率下調,17%下調到16%,11%下調到10%,農產品扣除率也相應下調,以12%來扣除,填表還是分開填,2%部分單獨填寫到8a。

19年4月開始,稅率再次下調,也就是這次,填表就按上面辦法。

2、附表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

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調整之前的申報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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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之後的申報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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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變化主要應對兩個新政策。

不動產分期抵扣取消

4月1日起,不動產分期抵扣政策不再執行,而採用一次性抵扣方式。

那麼從4月1日開始取得不動產抵扣憑證,專票就填到相應的專票欄次,其他抵扣憑證就填到其他扣稅憑證上去。原第10欄不再填寫當期允許抵扣的部分。

保留第9欄次,這個第9欄次也僅僅為統計功能,其本身不計算到12欄中去,也不會過錄到主表,僅僅是統計數據。

比如,A公司2019年4月20日購入辦公樓一棟,其中金額100,稅額 9,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當然勾選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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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取得的是專票,那麼通過勾選確認後填寫在第1欄、2、35欄次,同時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這欄的作用就是反映按規定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和稅額。是一個統計數據,也需要填寫上。但是這欄次不參與計算。

第12欄=1+4+11,這欄數據過錄到主表去。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抵扣

之前的文章由於寫作的時候,申報表還沒出來,所有沒有詳細介紹申報表填寫方法,這兩天仔細學習了一下,現在把這塊的申報表填寫方法寫一下。

比如,A公司員工小李2019年4月20日出差,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一張,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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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做展示,以文字表述為準」

這張鐵路車票,可以抵扣的稅額

=263/1.09*0.09=21.72

申報表如何填寫?直接按照票面計算出可抵扣進項稅後填寫到8b欄次,同時填寫到第10欄,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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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還要填寫到8b?不直接光填10欄就行了嗎?

其實和不動產抵扣填寫9欄一樣。這裡的第10欄也是一個本期統計數據,不參與到抵扣計算中去,所以我們在抵扣不動產和購進的旅客服務都需要根據取得的相應扣除憑證填寫到其他相應欄次去。

這裡取得是鐵路票,填寫到8b其他去就行了。第8b欄“其他”: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如果取得是專票,那就填寫到第1、2、35欄次去即可。

三、附表三的變化

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調整之前的申報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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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之後的申報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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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塊沒什麼說的,就是對應的調整。

四、附表四的變化

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這個主要是應對新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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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表怎麼填寫呢?這個表實際就是滿足條件的納稅人統計記錄用於加計抵減的表。

那些納稅人滿足條件呢?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所以,你用不用填寫這個表,你首先要去看看36號文,看看你有沒有提供這四項服務,而且要看看在規定期間內,你提供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有沒有達到規定的比例,滿足了,才有資格填寫這個表,不然你就沒資格填寫這個表。

如果你判斷自己滿足,那麼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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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一家代理報關,提供36號文規定的現代服務中的經紀代理業務,假設提供的報關代理服務服務銷售額比例滿足條件。

2019年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當期銷項稅120萬,前期無留抵。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00*10%=10萬

那麼當期應交稅額=120-100-10=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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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這裡就是10萬。

其實附表4的這個表格有點類似稅控設備抵減的填法,它就是把我從一開始到最後加計抵減的進項稅的過程用表格方式記錄下來。

這個表填寫後,如何進入主表最終實現少交稅,這個裡面還有第二步,那就是用第4列數據和每期申報的時候和主表進行比對,看能夠抵減多少,能抵減的就填寫到本表第5列去。

比如本期我銷項減去進行120-100=20,和我可抵減數10比,我10完全可以全部抵減,那麼第5列就全部填進去。

回到主表,主表沒有專設一欄體現這個10,直接就含在第19欄裡面,具體看圖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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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4月公司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100萬,當期銷項稅80萬,前期無留抵。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100*10%=10萬

那麼當期應交稅額=80-100=-20,留抵20。

所以10萬的加計抵減計提數就不能實際抵,因為本身都留抵了,你還加計抵個啥。

只有計提了留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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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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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計提的10沒用,下期填寫表格時候它自動跳到期初餘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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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表五的變化

取消了附表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

這個表取消原因就是因為這次不動產分期抵扣政策的取消,那這個表如果還有期末餘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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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因為從4月1日開始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就不會填寫這個表了,那麼截止到3月所屬期增值稅申報表附表5第6欄的期末餘額,納稅人可以在4月所屬期一次性轉入到附表2的8b欄次進行抵扣。

比如,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A公司《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還有27961.16,可以自15號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所以這個餘額27961.16,我們就把它填寫到8b,實現在當期的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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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消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少填一個是一個,這是好事。

03

附:新政策原文+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決定,修訂並重新發布《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後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後,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四、修訂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見附件1,相關填寫說明見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部分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調整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1日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將公告解讀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調整情況

(一)調整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容

一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三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二、本公告施行後需注意的事項

(一)納稅人申報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後的對應關係,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餘額,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後結轉填入《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本文由進貿通綜合海運網、中國稅務雜誌社、綜合國家稅務總局、二哥稅稅念、上海稅務、稅政第一線、高頓財稅學院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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