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波動風險主要由建設單位承擔

10月12日,湖北省住建廳發佈《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1、總承包合同中應約定,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

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

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約定;

因法律法規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難以預見的重大地質變化造成的損失和處置費;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變化。

2、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建設資金來源必須已經落實。

3、除合同約定外,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4、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5、建設單位不得迫使總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價競標。

6、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文件原文

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波動風險主要由建設單位承擔

附件

湖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依據)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發展,規範工程總承包活動,促進建設工程設計、採購、施工等各階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從事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總承包的內容)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設計、採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四條 (基本原則)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分擔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我省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

政府投資項目應帶頭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社會投資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積極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裝配式建築或者運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BIM技術)的項目原則上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七條 (發包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做好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託諮詢單位對工程項目建設方案深入研究,確定項目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前期條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後,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第八條 (發包條件)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滿足工程總承包招標所需的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如取得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或者初步設計批覆等);

(二)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招標人必須完全公開項目前期諮詢成果(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並進一步明確招標人需求,確保招標公平、公正、公開;

(四)滿足法律、法規、規章及我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發包方式)建設單位依法採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等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內的設計、採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模標準的,應當採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條 (招標文件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照國家及我省相關規定執行: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範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範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五)招標文件中應當提供完備、準確的水文、勘察、地形、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他批覆材料等基礎資料,以保證投標方案的深度、準確度、針對性以及對工程風險的合理評估;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的,如BIM技術、裝配式建築、綠色建築,招標文件中應當有明確要求;建設單位對承諾採用BIM技術或裝配式技術的投標人應當適當設置加分條件;

(七)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權利和責任,主要包括不限於:工作範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獎懲條款、計量支付條款、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條款、價格調整條款、索賠程序及條款、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於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第十一條 (投標人資格)投標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投標人應具備與招標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

(二)能夠提供銀行、擔保或保險公司開具的保函或保險合同;

(三)具有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和相應的組織架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人員和類似工程業績;

(四)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也不得是與上述單位有利害關係的關聯單位;

(五)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的,發包前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宜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包括註冊建築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造師或者註冊監理工程師等;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一般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經理。

第十三條 (投標文件編制期限)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於三十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不宜少於四十五日。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人有權使用未中標人的技術方案的,應當同時明確給予相應的費用補償。

第十四條 (評標辦法)評標宜採用綜合評估法。投標文件提出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標報價等應當控制在招標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文件範圍內。評審主要因素包括投標報價、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設計文件、採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業績和信用、分包方案、項目經理資格條件等。

第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岩土、建築、結構、給排水、電氣、暖通等設計、施工、經濟和設備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不少於 7 人以上單數。

招標人參加或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的,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評標專家條件和要求,人數原則上以一人為限,且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評標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其他評標專家獨立評標。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實際需要的,經行政監管部門批准後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 3 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推薦 3 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由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對定標原則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合同)招標人應當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 (暫估價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工程總承包招標範圍內的,達到國家規定應當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工程總承包暫估價招標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聯合作為招標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和確定價格,並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工程總承包合同價款。招標人應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暫估價招標的具體安排。

除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工程總承包範圍內且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外,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直接發包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涵蓋的其他專業業務。

第十八條 (發承包的風險分配)招標人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在招標文件、合同中約定公平、合理分擔風險。風險分擔可以參照以下因素約定:

建設單位承擔的主要風險一般包括:

(一)因建設單位原因(如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範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質量要求的調整)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二)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費價格和招標時基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四)難以預見的地質自然災害、不可預知的文物、地下溶洞、採空區或者障礙物、有毒氣體等重大地質變化,其損失和處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

第十九條 (合同價格形式)工程總承包項目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計價規則,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採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除雙方合同明確約定外,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一般由勘察設計費(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總承包其他費、暫列金額等構成。其中總承包其他費包含總承包管理費、研究試驗費、土地租用及補償費、臨時設施費、招標投標費、諮詢和審計費、檢驗檢測費、系統集成費、其他專項費用(如財務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工程保險費、法律服務費用等)。

未在上述項目組成列出的,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補充的項目,可分別列入其他專項費或暫列金額項目中,過程中涉及到應由建設單位繳納的規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應履行項目的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審查、工程總承包招標核准備案、施工圖文件審查、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等基本建設程序,也可以委託工程總承包單位代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工程總承包項目正式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做好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動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建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資源能力和項目需要,依法委託全過程工程諮詢單位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實行項目管理,也可以自行對項目進行管理。全過程工程諮詢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利害關係。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組織機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形成項目設計管理、採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以及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設置項目經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計、採購與施工的協調,完善和優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實現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有效管理控制。鼓勵採用先進工程技術進行優化設計,並依法應用於工程。

第二十六條 (鼓勵自行實施設計和施工)鼓勵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圖設計和施工,促進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工程總承包單位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具有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以將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併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

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分包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分包方式)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進行分包。但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分包時,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招標。

第二十九條 (禁止工程總承包單位轉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第三十條 (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直接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安全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範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工期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合同對工期全面負責,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控制管理,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三條 (環保責任)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在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溼地保護區、鄰近江河湖庫海範圍、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遺址公園等生態敏感區域進行重大違法違規開發建設行為。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節能環保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接受上級節能環保主管部門的監督,認真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排汙許可、汙染防治、達標排放、統計監測、環保驗收、信息公開等各環境的責任義務。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節能環保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環境汙染違法違規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環保責任。

第三十四條 (竣工驗收、備案)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並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分包單位配合建設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五條 (項目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範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並向建設單位移交相應工程檔案資料。

第三十六條 (保修責任)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款支付管理)建設單位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應對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具體應按以下規則對項目工程款進行支付管理。

(一)建設單位應當確保建設資金及時到位,宜採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約定額度支付方式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二)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據審查通過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進行計量支付。

(三)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並且符合質量安全標準,在履行完缺陷責任期內規定的義務後,建設單位應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三十八條 (工程結算審核)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工程結算審核時,應當僅對符合工程總承包合同範圍內的變更調整部分進行審核,對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固定總價約定部分不再另行審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項目投資管理)投資項目採取工程總承包的,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採購、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准、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第四十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的,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設計資質的,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依照《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及其實施意見,向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考核,並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相應考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規定分階段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四十三條 (施工許可證辦理的條件)工程總承包項目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確認相對應的辦理條件:

(一)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且自行實施施工的,以工程總承包合同作為已確定施工單位的文件;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具有相應施工資質或者將施工分包的,以工程總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作為已確定施工單位的文件。

(二)按規定分階段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可作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所需的施工圖紙。

(三)以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認定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增設辦理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十四條 (信用管理)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時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總承包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管理人員信用信息,按照相關規定記錄並通過省級建築市場監管一體化平臺報送至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四十五條 (監督管理表格添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表、建築物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等相關許可和備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的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文件,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等欄目。

第四十六條 (行業自律)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單位行業自律,發佈行業公約,促進公平競爭,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七條 (法律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設計、施工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對設計、施工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相同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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