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贓車”獲利,茂名三男子領刑罰

為獲取非法利益,茂名兩名男子梁某、林某收購“贓車”出售給湛江男子陳某。日前,茂南法院對該起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三名男子均被判處刑罰。


  梁某、林某兩人密謀商議合夥購買“贓車”再轉手販賣從中獲取非法利益。2019年5月24日凌晨,梁某、林某物色了兩輛三輪摩托車後,通過電話與陳某商定收購“贓車”的價格。隨後,兩人先行墊付車資7700元購買了這兩輛三輪摩托車。梁某、林某分別駕駛該兩輛車從茂名市前往湛江市徐聞縣與陳某交收,最終雙方以10700元的價格完成了兩車的交易。公安民警根據線索,先後將該三名男子抓獲,三人歸案後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辦案機關核實,該兩輛贓車中其中一輛系徐某失竊的三輪摩托車,價值12375元。辦案機關另查明梁某、林某均屬刑滿釋放人員。
  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林某、陳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銷售,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隱瞞犯罪所得罪,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在梁某、林某的共同犯罪中,梁某、林某積極參與作案,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其兩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梁某、林某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該三名男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梁某、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同時對該三人並處相應罰金。

  來源:茂名日報記者張伍通訊員何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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