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亮論建築物區分所有(二)

李雲亮論建築物區分所有(二)


李雲亮論建築物區分所有(二)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的權利結構相對性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利制度,以不同的權利主體為中心,立法的權利結構會有不同。

所謂以不同的權利主體為中心,指“建築物區分所有”立法的權利邏輯,是單數主體(個人)主導,還是複數主體(團體)主導。

單數主體主導的權利邏輯,是個人本位制。複數主體主導的權利邏輯,是團體本位制。個人本位制和團體本位制的權利主體單複數有差別,因此“建築物區分所有”立法權利結構有相對性。

類比天文學的地心說和日心說,“建築物區分所有”分別有個人專有中心說和團體共有中心說。

盡人皆知,天文學上的地心說和日心說,地-日相對運動,由於相對運動參照物設定不同,結果形成兩種不同的運動模型。地心說運動模型複雜。日心說運動模型簡單。

“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個人專有中心說,是以個人所有為中心(個人本位),機械組織“建築物區分所有”中的共有和專有複合,形成業主個人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個人本位立法設計,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即是。

“建築物區分所有”之團體共有中心說,是以團體共有為中心(團體本位),合理組織“建築物區分所有”中的共有和專有層次,形成業主團體的建築物區分共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團體本位立法設計,看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之“第四編 財產/第三題 所有權的特別形式/第三章 不動產區分共有權”制度即是。[1]

“建築物區分所有”團體本位立法設計,還可看《荷蘭民法典》之“第五編 物權/第九章 公寓權”制度設計。[2]

當然,“建築物區分所有”團體本位立法設計,還可看《德國住宅所有權法》。[3]

對於《德國住宅所有權法》,《德國法學教科書 物權法》明確說:“住宅所有權是按份共有的一種特殊形式。”[4]

“建築物區分所有”團體本位立法設計,還有一種團體本位另類制度,是泰王國《區分所有建築物條例》。

該條例設計是以業主團體的共同管理權為本位,立法“認定區分所有建築物為獨立法人,即區分所有建築物法人,是在全體業主共同共有財產基礎上,以管理全體業主共同共有財產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5]

(未完待續)20191002

[1] 徐國棟主編,孫建江等譯:《魁北克民法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版。

[2] 王衛國主譯:《荷蘭民法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140-148頁。

[3] 有莊金昌譯、鄭衝譯、胡曉靜譯、杜景林和盧諶譯,四個版本的中文譯本《德國住宅所有權法》可看。各譯本大同小異。

[4] [德]M·沃爾夫著,吳越 李大雪 譯《德國法學教科書譯叢 物權法》(2004年第20版),第64頁。

[5] 周喜梅 著:《泰王國〈區分所有建築物條例〉之立法啟示——區分所有建築物獨立法人制度》。載《學術論壇》2013 年第 10 期(總第 273 期),第214-2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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