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嗎?


「法律諮詢」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嗎?

【諮詢問題】

我的母親已近百歲高齡,只有我和弟弟小林兩個子女。由於小林長期在外地工作,故照料母親的責任多由我承擔。今年,小林突然回家,在未與我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將我母親送入精神衛生中心療養,接著又向當地居委會申請成為母親的監護人。但是,在這期間小林不但將母親的存款全部轉入其名下進行揮霍,還將居委會補貼給母親的費用歸自己所有。我認為,小林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母親的權益,我想撤銷小林的監護人資格,由我擔任母親的監護人。請問,我的主張能否獲得支持?

「法律諮詢」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嗎?

【法律解答】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小林以監護人的名義獲取你母親的欠款後理應妥善保存,但其擅自將老人的銀行存款轉存於自己名下並揮霍,其行為已嚴重損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因此,你的請求可以獲得支持。

「法律諮詢」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