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N號房運營者被捕:面對“觸法少年”,為何懲治總是被打折?


12歲N號房運營者被捕:面對“觸法少年”,為何懲治總是被打折?

韓國N號房的操縱者被公開示眾


據韓媒報道,“N號房”中10名男性運營者被警方逮捕,其中大部分為未成年人,甚至包括一名12歲的“觸法少年”。據悉,這位12歲的“觸法少年”,在去年作案時,還是一名小學生,所以,當前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處以社會服務命令或押送至“少年院”(類似“少管所”)等保護處分。


就事論事,韓國“N號房”事件觸發以來,受到世界輿論的廣泛關注。並且,促使不少國家開始關注類似的“性侵活動”。但是,回到具體的事件上,人們還是更為關注“運營者”(犯罪者)。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對於“性侵事件”而言,無論是直接“性侵者”,還是間接“性侵者”(組織者中可能存在女性),絕大多數“罪犯”都應該是“成年男性”(也存在成年女性,但是屬於極個別案例)。


所以,當12歲的少年出現在“N號房”的運營者名單中時,不免讓人感到驚詫。這實際上,就跟12歲的少年殺人一樣,很難被理解。但是,當事實擺在面前時,卻總會讓人感到莫大的悲哀。12歲的少年,本應該是充滿天真無邪才對。但是,沉重的現實裡,“12歲的少年”竟然也可以是十惡不赦的罪人。


只是,在很大程度上而言,普遍的認知中,總覺得他(她)們是被社會(家庭,學校,社區等)帶壞的,所以總會投去“雙標的尺度”。一方面認為,“觸法少年”確實也是可惡的;一方面認為,“觸法少年”也是事件的受害者,所以,在具體懲治尺度的釋放上,就會陷入情理的糾葛之中。


說到底,之所以對“觸法少年”法外開恩,社會性的意義在於“救贖”和“打撈”,也就是作為對生命的珍視,給他(她)們重生的機會。可是,對於“受害者”(受害者家屬)而言,對於任何傷害他(她)們的人的寬恕,都可能讓他(她)們顯得更加憤恨不已。


所以,就“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是不是也在“保護壞人”的爭論,近乎在每一次“少年觸法”事件中,都會被攤開來說。因為,對於“救贖”和“嚴懲”的性價比,到底哪種方式更為有效,可能也並不絕對。於此,這背後的隱憂,就值得深思和玩味。


在直面“少年觸法”的事件上,要搞清楚“少年們”是真的不知道違法,還是知道違法卻依然犯罪。在這個問題上,不能總以“他(她)還是個孩子說事”。因為,在一些“少年觸法”事件中,有一些“少年”確實是知道“年齡小”可以規避懲罰這回事。


這種時候,如果“受害者”(受害者家屬)知道“少年犯”是個雞賊,自然是很難接受的。但是,法理的規則又不能破,這種情況下,就會陷入情理兩難的境地之中。事實上,近些年來,國內發生的“少年觸法”事件,已經多次引發廣泛的爭論。


但是,普遍來看,都沒有打破“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尺度。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這是個難啃的骨頭,全世界範圍內,對於未成年犯罪貌似都是充滿“慈悲”的。這種時候,對個別案件的破例,著實也會帶來不少影響。所以,多數時候,討論案件的聲音很大,但是改變起來,卻舉步維艱。


尼爾·波茲曼在《童年的消逝》一書中,主要是以心理學,社會學,語義學強調童年的消逝。當然,主要是從媒介影響層面進行的一種考量。但是,回到犯罪學領域,是不是同樣的適用,尼爾·波茲曼的分析方法,似乎值得參照。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當下在區分成年和未成年的界限上,還是以年齡為分界。這種區分方法有侷限性,但是就目前來看,可能沒有更好的取代方式。因為,年齡是可以量化的,而如尼爾·波茲曼所強調的認知性年齡,是客觀存在的,但是卻不好量化。


這導致,有“少年老成”的存在,也有“成年巨嬰”的存在。但是,量化上也只能是一種評價式的,道德化的存在。不過,這也透露“出一點”,“他(她)可能是個孩子”本身存在很大的疏漏。只是,法理是面向大多數人的,所以客觀存在的漏洞,只能擺在那裡。因為,堵上它,也可能會傷及無辜。


要知道,極端性犯罪是小概率事件,少年參與的極端性犯罪,更是小概率事件中的小概率事件。所以,作為對少年犯的“嚴懲”還是“救贖”,可能並不會對整個社會造成大的影響。但是,到底是“嚴懲”,還是“救贖”,這可能更強調是生命觀,而非道德觀。


從“受害者”(受害者家屬)角度而言,讓犯罪者被嚴懲是最好的良藥。無論她(她)是成人還是孩子。事實上,從國內的“少年觸法”事件而言,這樣的訴求還是很強烈的。雖然法理上可能並沒有同意。但是“受害者”(受害者家屬)內心的仇怨指向,卻始終沒變。


尤其,對於不可逆傷害的情況,更是如此。很多時候,物質性的補償,只能換來未來的安心,而對於傷害所激發的仇恨,有時候一輩子都不見得可以消散。人畢竟是情緒的綜合體,並且,大多數時候,還不能完全自控,這就讓人性變得更加難以揣摩。


所以,只能這樣去理解,“救贖”一個“少年犯”是有意義的,但是“救贖”一個“少年犯”卻成本很高。於此,作為“救贖”來講,社會性的意義可能更大一些。所以,社會性的投入,才會不惜高昂的代價,因為,它本身的作用並不是為寬恕罪孽,而是為感召罪孽。


因為,在具體的生命觀中,默認個體的成長是漸進式的。事實上,真實的人生裡,確實也是這樣的。但是,作為罪行的考量,年齡少一天無罪,年齡多一天有罪,這總是讓人感到有些不妥。只是,除卻這樣的界限區分,可能沒有更好的方法存在。


所以,有時候,正義的存在,只是相對的存在,本質上是取捨的存在。甚至,就“12歲N號房運營者”而言,他未來到底能被能“被救贖”,其實也充滿很大的“不確定性”。但是,作為生命觀的考量,只要有一絲的希望,少年總是可期的。而這也是人類發展至今,最為美好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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