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有什麼不同?

每天3分鐘,知曉財稅事。大家好,今天是2019年7月29日星期一,農曆六月二十七日

,下面請您享用財稅內參。

“加計抵減”=“加計扣除”?


“加計抵減”是增值稅改革提出的一大亮點,想必消息一出,大家可能聯想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加計扣除”,二者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呢?還有,你知不知道增值稅裡也存在“加計扣除”?今天就帶大家好好來認識一下減稅“加”族裡這三位新老成員。

一、企業所得稅的“加計扣除”

主要政策有: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支付殘疾人工資的加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增值稅的“加計扣除”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也就是說,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或者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規定的9%扣除率,再加計1%的扣除率。

三、增值稅的“加計抵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加計抵減須同時滿足的條件:

1. 行業要求。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銷售額要求。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現在大家應該都明白了吧!加計抵減和加計扣除是完全不同的,以後我們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可要分清楚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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