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性侵“養女”刑法不能袖手旁觀

斬斷黑手,高管性侵“養女”刑法不能袖手旁觀

作者 周輝律師

我相信人,但我不相信人性。扭曲的人性之惡,遠遠超出常人的想象範圍。如果不能依法斬斷罪惡的黑手,誰都不知道那些光鮮的罩袍下面,到底包裹著怎樣醜陋的靈魂。

——張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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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日,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性侵養女案件引爆網絡,引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幾乎一邊倒地對鮑某明口誅筆伐,恨不得立刻將其法辦。

據報道:當事人李星星(化名)自稱從2016年起被“養父”鮑某明長期控制在煙臺某公寓裡,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時剛滿14歲。

在2019年4月警方第一次立案,後因證據不足撤案。時隔一年,由於媒體介入,被害人提供了新的線索,當地警方再次立案調查,目前偵查工作仍在進行中。

高管性侵“養女”刑法不能袖手旁觀/隆安律所高夥劉小根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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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方的通報中,我們可以看到,在警方第一次立案時,也是很重視的,商請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司法實踐中,只有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檢察機關才會提前介入偵查。但是後來卻撤案,只能說明收集的證據不足,不足以定罪。

從目前的信息來看,鮑某最有可能構成的犯罪就是強姦罪,但是性侵年滿14週歲的婦女構成強姦罪的根本前提是必須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違背婦女意志。由於強姦行為大都發生在一對一的封閉場景,該事件中性侵行為又時隔多年,一般來說,的確很難有證據能夠證明違背了婦女意志。

更讓警方為難的是,近日,嫌疑人鮑某也向媒體披露了更多情節:鮑某與李星星之間並不是養父女關係,而是準備以後結婚的;兩人之間一直關係親密、感情很好。如果屬實,有可能難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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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果如此,相信很多人會很不滿意,但法律規定就是如此,警察也只能袖手旁觀。根據我國刑法規定,14歲以下,不管自願與否,都認為構成強姦罪。14歲以上,必須有證據證明違背婦女意志。本案中,李星星多次表示,首次受到傷害的時候“剛滿14歲”——這就給如鮑某之流的人提供了性侵幼女而又不受法律制裁的空子。

那麼,最值得反思的就是我國規定的14歲年齡,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對比域外,我國法定性行為同意的年齡偏低。

由於未成年人心智、心理上都不成熟,性侵未成年少女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又極大。所以,世界各國都對幼女給予了特殊保護,都規定了法定的同意性行為的年齡,即是如果行為人與低於年齡段的幼女發生性行為,不管幼女自否願意,不管行為人是否不知道幼女實際年齡,一概以強姦罪定罪。

反過來說,即使低於法定年齡段的幼女同意與行為人發生性行為,國家也認為該同意不算數,照樣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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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看域外法律關於法定同意年齡的規定。有人在2003年進行過統計,在有相關資料的2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法定強姦的意思表示年齡為16歲以上的有154個,14歲或者15歲的有41個,13-12歲的只有12個。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同意年齡為:中國:14歲;法國,15歲;英國16歲;俄羅斯,16歲;美國各州均不低於16歲。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都為16歲。

另外,為了避免誤傷早戀的男方。英美等國還規定了“年齡相近豁免條款”,規定行為人如果與未達到同意年齡的兒童年齡相近,則其與兒童發生性行為或者不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罪但可以減輕、免除刑罰。例如,加拿大的同意年齡為16歲,但如果行為人比12-13歲的兒童大2歲之內,或者比14-15歲的兒童大5歲之內,則其與兒童發生性行為時,如果兒童同意,可以豁免。我國香港地區也有類似的規定。

不僅如此,通過查閱域外法律,我們還發現,不少域外法律都規定了“濫用權威地位條款”,規定行為人如果與兒童之間存在監督、扶助、教育、醫療、矯正、看護等特殊關係時,對兒童處於權威、信任地位,則同意年齡提高。例如,德國刑法規定的同意年齡雖然跟我國一樣,是14歲,但其同時規定了,如果被保護人對兒童實施了性濫用,則同意年齡提高到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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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我國刑法對幼女性權利的保護規定不僅同意年齡低,而且過於簡單和疏漏,缺乏類似的保護規定。近年來,我國性侵未成年事件愈發嚴重,例如教師性侵學生案件屢見不鮮,但讓人憤慨地是,很多性侵兒童的行為因14歲的同意年齡而逃脫法律的制裁,這與法律兒童的性保護不足不無關係,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無疑是放縱了性侵兒童的犯罪行為。也正是如此,精通國內外法律規定的鮑某明很有信心地選擇在國內實施性侵兒童行為。

這裡,我們不是主張刑法的無限擴張,只是因為加強幼女的性保護具有非常特殊的重要意義,適當地加大刑法的保護力度是非常有必要。

目前,警方正在偵查,我們相信,隨著偵查深入,更多的真相會浮出水面。但可能會出現一種很讓國人尷尬的局面,就是我們翻遍刑法條文,卻發現沒有任何條文可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只能在道德上予以強烈譴責。如果真是如此,我們會非常難過,因為不管背後有多少利益和感情的糾葛,但對於未成年少女李星星來說,卻確確實實被性侵了,這種記憶會影響其一生。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曾經看到一句十分震撼的話,大致是這麼說的:“一個成年混蛋一小時的獸行,會導致一個孩子一輩子的恐怖回憶。”

西方國家的立法實踐對於我們是一個很好的啟示和借鑑,對於此類行為,我們不能只停留在道德的口誅筆伐之上,而是要適當提高年齡,降低入刑的門檻,以更加有效地打擊對兒童性犯罪行為,更好地防止此類行為,能夠更好保護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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