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緩刑考驗期內醉駕,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大餘檢察 ▍2019年第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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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18年8月29日,大餘籍男子黃某因犯非法買賣彈藥罪,被河南省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為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

2019年2月17日晚,黃某與朋友聚會時飲用了啤酒,後駕駛小型汽車由某學校附近往某酒店方向行駛至縣城精品街路段時,因醉酒不慎撞到某商行門口的柱子,造成黃某受傷,其車輛及某商行柱子受損。經抽血檢測,黃某血液內的乙醇含量為186.7mg/100ml。

【以案释法】缓刑考验期内醉驾,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大餘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黃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同時,黃某緩刑考驗期內又重新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法院審理後認定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與原犯非法買賣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官釋法

【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屬於醉酒駕駛(入刑標準)。

[緩刑適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犯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 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 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 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以案释法】缓刑考验期内醉驾,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以案释法】缓刑考验期内醉驾,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大餘檢察】

來 源:大餘檢察

編 輯:廖素娟

監 制:黃蘭南

編 審:梁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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