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第113集裁判要旨彙總

按語:《刑事審判參考》第113集共收錄了15起指導案例,其中包括了著名的“工體連環撞人案”(金復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案)、浙江鐵籠沉屍案(被告人胡方權故意殺人、非法拘禁案),突出了司法機關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進行嚴厲打擊的態度。除此之外,指導案例還對刑法中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適用、具體罪名的認定與區分等具體問題進行了剖析。我們基於自己的理解,對上述指導案例中所確認的裁判要旨進行了整理和提取,僅供參考。

1.金復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對不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連續行為,應綜合考量行為發生、發展至結束的全過程,按照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予以準確評價。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即使連續行為相同或者類似,如果主觀方面不同,所構成的犯罪也不盡相同。

2.王海旺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無證經營假冒偽劣捲菸的行為,可能涉及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經營罪,屬於想象競合犯,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特別寬宥制度,即不存在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是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一項制度安排。案件是否具有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特殊情況,通常並不取決於某一情節,而是多個情節綜合認定的結果。

3.徐波等人非法經營案


裁判要旨:通過業務員虛構形象、誇大盈利等方式誘導客戶進入平臺交易以及建議客戶加金、頻繁操作的行為不是認定案件性質的關鍵行為,不宜認定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是指虛構與客觀事實相反的事實,並不包括行為人不能控制、存在或然性、對將來事實的預測。

變相期貨交易的形式特徵主要包括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目的要件是指以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瞭解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方式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形式要件包括:(1)交易對象為標準化合約。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交納一定比例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簽訂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和義務。(2)交易方式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包括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4.被告人胡方權故意殺人、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被告人積極賠償和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是重要的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但要注意準確、全面把握:第一,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可以”從寬量刑,而非必須從寬處罰;並且,根據此情節對被告人從寬處罰,被告人不僅要有實際的賠償,還應當認罪、悔罪。第二,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而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上述規定,一般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第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無法獨立表達意志的情況下,對被害人親屬諒解的背景、原因是否確係真實、自願,更要從嚴審查和把握,要注意審查是否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和公眾樸素的正義情感。第四,被告人積極賠償和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雖然是重要的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但在嚴重刑事犯罪中,是否對被告人從寬及從寬的幅度,必須結合犯罪事實、性質及其他情節進行綜合衡量,給予適當、準確的評價。

5.張士祿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在案件前因上負有一定責任的,在量刑時應當酌情從寬處罰。對被告人親屬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雖不構成自首,但在量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對依法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妥善處理被害方要求嚴懲的意願與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之間的關係。

6.張保林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審理民間矛盾引發的死刑案件,不能僅看危害後果,還應綜合考慮全案因素,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謹慎作出裁判。對於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審理中要注重以下兩方面工作:一是重視對案發起因及雙方責任大小的審查。二是充分體現政策,加大民事調解工作力度,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7.陳萬壽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自願吸食毒品後實施犯罪行為,因其吸毒行為屬於可控制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發性,屬於刑法理論上的“原因自由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原因自由行為引起的犯罪,在處罰上可作為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但是,原因自由行為產生的原因,行為人對原因自由行為的態度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後果也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原因自由行為不能成為一律從寬處罰的事由。

8.張志明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在一定的概括故意下實施的連續行為,如果行為人對行為性質和行為對象均有明確認識,僅對危害結果存在不明確認識的情形下,可認定為系在一個主觀故意下實施的整體行為,構成處斷的一罪。

9.許濤故意殺人案


裁判要旨:自首中如實供述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和重大量刑事實兩部分。由於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框定,對於定罪事實的理解爭議相對較少。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情節,通常是指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檔次是否升格的情節,以及在總體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事實、情節更重大的事實、情節。

10.王豔峰搶劫案


裁判要旨: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理解為具體犯罪行為,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更有利於打擊侵犯財產犯罪,也符合該條的立法本意。同時,轉化型搶劫中的“犯盜竊、詐騙、搶奪罪”應具有侵犯財產犯罪的屬性,對於主要侵犯公共安全、社會管理秩序等其他客體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宜適用該規定以搶劫罪論處。

11.李政等詐騙案


裁判要旨:以辦理各種學歷證書為名,非法收取他人錢財的行為,同時符合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犯罪構成的,出於本質特徵和社會效果的考慮,對行為人宜以詐騙罪論處,同時將非法經營罪作為從重處罰情節考慮。

12.黃民喜等尋釁滋事案


裁判要旨:對使用輕微暴力手段幫助他人搶回賭資的行為,根據暴力強度、主觀目的及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應以尋釁滋事罪而非搶劫罪論處。

13.李繼軒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在庭前受到刑訊逼供,如果當庭告知訴訟權利及認罪的法律後果後,仍然作出重複性供述的,其當庭供述獨立於庭前供述,屬於自願供述。在此種情況之下,其當庭供述不受之前刑訊逼供的影響,兩者之間的聯繫被阻斷。因此,只要被告人自願確認偵查期間的供述,即使屬於庭前供述的重複性供述,所轉化形成的當庭供述也不存在合法性問題。

14.張帆受賄案


裁判要旨: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其參股企業或者項目謀利,不屬於股東正常參與企業或者項目的經營管理行為。行為人非系企業或者項目的獨立或者主要投資授意人的,其利用職務之便為企業或者項目謀利,雖客觀上也為自己謀利,但同時亦為他人謀利,不阻卻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利”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其參股企業或者項目謀利後,超出出資比例所獲分紅款,屬於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

注:《刑事審判參考》第113集收錄的第1245號指導案例“盧榮新故意殺人、強姦案”,系對該案的具體分析,故未能提煉出一般規則及裁判要旨。

轉自:刑事法譚、冠文刑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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