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以拆違促拆遷為徵收藉口,實則故意壓低拆遷補償款

“違建”、“違章建築”、“違法建築”在廣大被徵收人和被拆遷戶眼中成了時髦詞,一則在於確實全國各地特別是鄉村及郊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無證房屋這一客觀事實,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為加快拆遷進度,推進項目建設,也往往把先拆違後拆遷,以拆違促拆遷作為徵收時的口號和原則,違建,儼然成了懸在被拆遷人頭上的一把利劍,那麼,無證房屋到底是不是就是違建呢?被拆遷戶又該怎樣維護正當合法的權益呢?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勇律師為您解答。

“違章建築”,以拆違促拆遷為徵收藉口,實則故意壓低拆遷補償款

一、如何認定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的認定大都是以重要法律的頒佈實施作為衡量的時間節點,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2008年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將城市、鄉村都劃入規劃範圍之內。

一般來說,在1988年前的無證房屋均應認定為合法建築,不得認定為違章違法建築,而在非城市規劃區的鄉村地區,在2008年以前建設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宅基地上住宅,在未超過各省制定的法定標準範圍的,均應認定為合法建築。

二、沒有證件的房屋就是違法建築嗎?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42號)也明確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沒有辦理批建手續,但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的違法建築,屬於程序違法的建築,在繳納相關費用並補正相關程序後,可以等同於合法建築。

按照上述規定,在農村集體土地區域,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或者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轉讓的宅基地上房屋,對於因歷史原因造成的無審批手續情況,應當依法引導補辦手續,而非一刀切認定為違法建築。

三、絕對的違法建築有哪些?

在政府依法發佈徵收決定、擬徵收決定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後搶建、新建、翻建的房屋,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無條件拆除並不賠償任何費用。

在集體土地的農用地或者承包地上建房,未經過審批,土地未改變規劃用途的,一律被認定為違章、違法建築而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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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章建築怎麼執行?

1、實施主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定的執法主體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執法實踐中,一般由執法局代替,就是我們俗稱的“城管”,執法局是否具有權限,需要根據地方政府是否制定相關文件予以授權。

2、實施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相關建築進行違法建築的認定及強拆需履行如下程序:

經過合法程序對違法建築作出認定,作出違法建築認定的決定書,在作出改決定書之前,應當進行證據收集、現場調查、勘驗、找當事人談話並製作筆錄,作出擬處罰或者違法建築認定決定的告知書並告知行政相對人具有陳述申辯並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權利。

作出違法建設決定書時,應告知行政相對人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期限,在期限內,相關機關不得作出後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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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履行義務,又不對上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履行相關催告義務,聽取陳述申辯,而後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複議並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相關執法機構在超過法定期限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決定,責成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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