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以拆违促拆迁为征收借口,实则故意压低拆迁补偿款

“违建”、“违章建筑”、“违法建筑”在广大被征收人和被拆迁户眼中成了时髦词,一则在于确实全国各地特别是乡村及郊区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证房屋这一客观事实,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为加快拆迁进度,推进项目建设,也往往把先拆违后拆迁,以拆违促拆迁作为征收时的口号和原则,违建,俨然成了悬在被拆迁人头上的一把利剑,那么,无证房屋到底是不是就是违建呢?被拆迁户又该怎样维护正当合法的权益呢?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勇律师为您解答。

“违章建筑”,以拆违促拆迁为征收借口,实则故意压低拆迁补偿款

一、如何认定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认定大都是以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作为衡量的时间节点,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008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城市、乡村都划入规划范围之内。

一般来说,在1988年前的无证房屋均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不得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而在非城市规划区的乡村地区,在2008年以前建设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宅基地上住宅,在未超过各省制定的法定标准范围的,均应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没有证件的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也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没有办理批建手续,但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属于程序违法的建筑,在缴纳相关费用并补正相关程序后,可以等同于合法建筑。

按照上述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区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转让的宅基地上房屋,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无审批手续情况,应当依法引导补办手续,而非一刀切认定为违法建筑。

三、绝对的违法建筑有哪些?

在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决定、拟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后抢建、新建、翻建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并不赔偿任何费用。

在集体土地的农用地或者承包地上建房,未经过审批,土地未改变规划用途的,一律被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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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章建筑怎么执行?

1、实施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执法主体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执法实践中,一般由执法局代替,就是我们俗称的“城管”,执法局是否具有权限,需要根据地方政府是否制定相关文件予以授权。

2、实施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建筑进行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强拆需履行如下程序:

经过合法程序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决定书,在作出改决定书之前,应当进行证据收集、现场调查、勘验、找当事人谈话并制作笔录,作出拟处罚或者违法建筑认定决定的告知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陈述申辩并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作出违法建设决定书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期限,在期限内,相关机关不得作出后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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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对上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履行相关催告义务,听取陈述申辩,而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相关执法机构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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