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某某夥同張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被告人要某某夥同被告人張某,在達茂聯合旗小文公鄉某村張某家中開設賭場,以掏寶的方式組織他人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

達茂旗人民檢察院受理後,經審查認為,被告人要某某、張某以營利為目的,聯繫賭博場所、提供賭具,組織他人賭博,其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系共同犯罪,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向達茂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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