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網紅奶茶,“茶顏悅色”與“茶顏觀色”引發的商標權侵權之訴


一杯網紅奶茶,“茶顏悅色”與“茶顏觀色”引發的商標權侵權之訴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一項商標權的價值決定於其知名度的高低,知名度高就意味著其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上的佔有率大,其商業價值就大。以下信息不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因時間倉促,我們力求準確完善,但難免有錯漏,供閱者參考使用。


案情簡介

“茶顏觀色”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廣州洛旗公司以長沙“茶顏悅色”商標侵權為由,向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茶顏悅色”商標註冊人湖南茶悅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及授權使用人等賠償其各項損失21萬元,並在微信公眾號、微博、大眾點評及美團外賣平臺上發表致歉聲明,消除不利影響。


洛旗公司訴稱:旗下的“茶顏觀色”是中國極具影響力的茶館服務品牌,在特調茶飲服務領域具有極高的行業聲譽以及廣泛的消費者基礎。而長沙的“茶顏悅色”店鋪在其門頭、店內裝飾、茶杯、包裝、小票、紙巾、服務員的服裝、坐墊等多處,使用了與其註冊商標。在形、音、義上非常相似的字樣,構成商標侵權。


茶悅公司辯稱:自2013年以來,“茶顏悅色”經過推廣發展,早已享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且與“茶顏觀色”在形、音、義上具有明顯差異,商標使用範圍亦不相同,消費者不會因此混淆。此外,“茶顏觀色”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是幾經轉讓後,被洛旗公司獲得。洛旗公司明知“茶顏悅色”品牌聞名,仍受讓取得“茶顏觀色”註冊商標專用權,並提起這場商標權侵權之訟,有攀附“茶顏悅色”的意圖,存在明顯惡意。


案件結果


一杯網紅奶茶,“茶顏悅色”與“茶顏觀色”引發的商標權侵權之訴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有兩個爭議焦點,即:


1.註冊商標“茶顏悅色”在使用過程中,是否侵犯了同為註冊商標“茶顏觀色”的商標使用權;


“茶顏悅色”核定使用的範圍包括茶、糕點、咖啡、茶飲料等,雖門店設有座椅等,但其目的是為到店排隊購買茶飲料的消費者提供便利,門店工作人員既不對消費者提供直接服務,亦不為消費者提供加料續杯等茶館性質服務,與“茶顏觀色”商標核定使用的範圍不同。其商標標識被使用在門頭、店內裝飾、員工服飾等處,雖不限於商品本身,但目的在於標識茶飲料的來源,並未超過核定使用的範圍。


2.註冊商標“茶顏觀色”的取得及使用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茶顏悅色”在使用上,既未超出核定使用的範圍,亦與註冊商標“茶顏觀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故“茶顏悅色”不構成商標侵權。洛旗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理應知曉“茶顏悅色”的知名度,但其仍受讓使用註冊商標“茶顏觀色”,並以此作為權利商標對註冊商標“茶顏悅色”提起商標侵權之訴,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洛旗公司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2020年4月8日,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當庭宣判:駁回洛旗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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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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