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取得的房產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別理所當然了,不一定!

現代社會,結婚的多了,隨著社會帶來的壓力,離婚的也就越來越多,所謂婚姻自由,離婚也相對自由。但是,婚後的財產你們又瞭解多少,對於婚後的房產就一定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嗎?這些都是必須瞭解清楚的,不然吃大虧的一定是你。

婚姻法中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後共同財產一直是一個高頻的難點。對於離婚分房子這件事,很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婚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是夫妻倆人的,離婚時就該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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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即便房產是婚後所得,房款何時支付、資金來源何方、取得房產時有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等,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所以,我們可以從以下不同情境進行分析,深入掌握此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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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屬於個人房產的7種情形

(1)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取得房屋產權證並還清全部貸款,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結婚後取得房產證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仍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並非投資經營行為,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之轉化,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

(4)結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個人婚前購買的房改房,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屬於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6)結婚前,一方申請的限價商品房(兩限房)等帶有政策保障性質的房產,即使婚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也不管實際出資方,按照目前司法實踐,視為個人財產。如由另一方出資或共同出資購買,則得到房產的一方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7)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雙方無相反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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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婚前瞭解清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哪一些尤為重要。關鍵還是小兩口能和諧相處,減少離婚的可能,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婚姻中,應該多點真誠,少些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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