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小偷在同一家店行竊30多次,獲刑七個月

南昌一小偷在同一家店行竊30多次,獲刑七個月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盜竊案件,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期間,被告人鄭某在其所租住小區的一樓某便利店內,先後實施盜竊30餘次,盜竊香菸、火腿腸、手撕肉乾、牛奶、飲料、檳榔等物品,價值總計人民幣1760.4元。2019年12月1日,鄭某被抓獲歸案。當日,被害人收到鄭某的賠償款1800元。

另查明:鄭某於2019年7月31日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6日因盜竊被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已全部退賠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有盜竊劣跡,可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瀟湘晨報記者鄔成鼎綜合江西法院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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