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系統揭祕——多筆年終獎在個稅彙算環節是這麼處理的

ITS系統揭秘——多筆年終獎在個稅彙算環節是這麼處理的

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同時,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一、多筆年終獎計稅方式的選擇

在國家稅務總局開發新的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ITS)之前,由於各省的數據並未完全聯網,有些人採取在多個企業發放年終獎,從而把獎金分拆在多個單位,從而在一年內多次適用年終獎一次性算法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同時,在目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系統中,在單位扣繳環節,系統把控的只是一個人在一個單位一年內年終獎的算法只能用一次。但對於個人在多個單位發年終獎(有些屬於避稅,有些屬於在上個單位離職後到新單位任職年終獎都在同一年發),在2020年個稅彙算前都可以進行這樣操作。但是,我們發現,在2020年的新ITS上線後,在年終個人的綜合所得彙算環節,新系統對於這種情況進行了嚴格把控:

ITS系統揭秘——多筆年終獎在個稅彙算環節是這麼處理的

在新的ITS個人綜合所得彙算環節,系統會把個人在2019年全國範圍內取得的按照財稅〔2018〕164號規定用特殊算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年終獎全部取出來,比如上圖多種設置的三個選項:

1、第一處單位發的65000適用特殊算法的年終獎;

2、第二處單位發的2000適用特殊算法適用的年終獎;

3、不設置

這裡的規則就是這樣的:

1、個人只能選擇某一處年終獎按照特殊算法進行個人所得稅計稅,剩餘的年終獎就自動併入綜合所得,在年終彙算環節計算補退稅金額。比如,如果這個人選擇65000的年終獎適用特殊算法,則2000的這筆按特殊算法計算的年終獎就會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

2、如果個人選擇不設置,則個人取得的65000和2000的年終獎則全部不適用特殊算法,在年度彙算環節一起併入綜合所得重新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與年終獎計稅規則的適用

同時,大家注意到,在新的ITS的彙算界面,上半部分是“全年一次性獎金”,下半部分是“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這裡要注意,對於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後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的方法,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文件規定和ITS系統規則來看,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在同一年是可以同時適用的。但是,同樣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在一年內也只能用一次。如果個人在同一年取得兩個單位的央企負責人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系統規則也是隻能選擇一個單位來適用,規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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