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理師說】張世鵬:疫情、不可抗力與企業合同的“抗疫措施”

合同是企業之間協作經營的主要手段,“合同必須得到嚴守”是合同立法的宗旨,也是市場經濟下契約精神的體現,相應地,合同法也規定了違約責任作為“合同必須嚴守”的保障措施。但在特殊情形下,無法履約確係由於存在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此時,合同債務人合理、合法地使用法律盾牌避免企業遭受進一步的法律追索,這也是現代企業合同管理水平的體現。當前在世界範圍內持續爆發的新冠疫情及政府所採取的強力阻斷疫情傳播的相關措施,導致大量的企業生產受到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大量合同無法按約履行,企業的合同管理能力受到嚴峻考驗。結合合同法,筆者以為企業的合同管理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問題:


疫情是否對本企業履行合同有影響


由於疫情的傳播及政府的管制措施,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整個社會生產的方方面面都收到影響,比如企業無法採購生產物料、工人無法上班、企業無法復工、企業產品被徵作他用、企業產品無法運輸等等,面對疫情,處在社會化大生產環節下的現代企業,實際上無法獨善其身,合同管理問題會紛至沓來。


【華理師說】張世鵬:疫情、不可抗力與企業合同的“抗疫措施”


您的企業受到影響了嗎?疫情是直接導致您不能生產還是導致您的合同供應商不能生產進而導致您不能生產?如果您的企業受到疫情的影響,而且是直接影響,您是否可以向您的合同相對人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以減少損失?如果您的企業受到間接影響,那麼在對方向您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時,您是否可以否決對方的主張,從而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


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企業的合同管理從合同的規劃開始到合同終止結束,其中違約時的免責事由的管理是重要的一環。我國合同法中,常見的違約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不可抗力具備四個特徵:(1)它是一種客觀情況,指它必須獨立存在於當事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也不受當事人意志左右。(2)不能預見,指債務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夠合理地預見到該客觀情況的發生,判斷不能預計的客觀標準是指依據現有技術水平和一般人的認知而不可能預知,不能預見範圍包括客觀情況的發生及影響程度。(3)不能避免,指該客觀情況的發生無可迴避,如果一個事件的發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及時合理的作為而避免,則該事件就不能認為是不可抗力。(4)不能克服,指債務人因該客觀情況的出現,無法正常地履行其債務。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損害後果可以通過合同主體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麼這個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2020年1月31日凌晨3:30分,世界衛生組織宣佈將“新冠肺炎”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 PHEIC”),中國內地31個省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上海、廣東、浙江、重慶、河南、黑龍江等多個省市陸續發佈企業延遲復工的通知。2月28日,世界衛生組織更將其全球風險級別由此前的“高”上調至“非常高”。從疫情的突發性(不能預計)和危害性(不能避免),以及對於合同履行而言系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而言,當前疫情當可構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據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2020年2月10日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華理師說】張世鵬:疫情、不可抗力與企業合同的“抗疫措施”


當然在英美法系的許多國家,法律沒有給出不可抗力(Force majure)的定義且無成文的不可抗力情形下法律後果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合同中通常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以實現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債務人違約時的免責,也就是說,在適用該國法律的涉外合同中,沒有不可抗力的約定,是無法享有違約免責的利益的。這一點,在涉外合同中需要特別關注。


疫情導致的違約是否免責及有無例外


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就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在認定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情況下,有關疫情的事實可以構成免責事由。


不過以疫情發生導致違約的情況下,並不必然導致合同債務人不承擔任何合同責任,至少,我們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疫情不構成不可抗力情況下,合同債務人違約無法免責。通常在以下三種情況下,違約債務人不能主張不可抗力:


(1)疫情並非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事由,比如由於僱員感染新冠肺炎無法上班,此種情形下,如果企業可以找到替代的工作人員,疫情不構成不可抗力;


(2)疫情在締約是系可以預見的情況下,疫情不構成不可抗力。比如在當前疫情環境下,企業締結了合同後,又以疫情為不可抗力主張不履行合同的。


(3)疫情發生前,合同債務人就出現遲延履行,後出現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此時,合同債務人不能以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免責。


2、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大陸法系各國法律的主要做法,但不可抗力免責的範圍應當以違約責任為限,不能任意擴大至不承擔任何責任。譬如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收取了定作人的材料進行加工,由於疫情的影響無法完成加工工作,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承攬人可以不支付違約金,但不能不歸還定作人交付的材料。


【華理師說】張世鵬:疫情、不可抗力與企業合同的“抗疫措施”


3、不可抗力不當然免除合同債務人的全部違約責任。出現不可抗力違約,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解決違約責任問題。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並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對於合同相對人而言,如果維護合同利益大於解除合同利益的情況下,合同相對人有權要求部分履行或繼續履行。也就是說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部分履行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遲延,則可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4、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債務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債務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應提供有關機構開出的關於不可抗力的證明。


企業合同管理方面是否採取了“抗疫措施”


本次疫情對企業合同產生了前所有未的深入、廣泛的影響,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面對當前疫情,應當有自己的“抗疫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


1、對合同開展診斷。儘快對企業的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作及時梳理,以判斷合同的履行是否會受到此次疫情的影響。類似如自然人感染新冠肺炎,企業的合同也可能受疫情感染,對於確受影響的合同,可以看作是“確診”的合同,對於履行可能受到影響的合同,可以看作是“疑似”的合同,對於這兩類合同,合同管理人員要進一步梳理“病情”,考察是否有“不可抗力”適用的餘地,是否需要持續“觀察”。


在涉外合同中,還要審查合同是否包含“不可抗力”約定(合同準據法為英美法時,該合同約定系主張免責的主要依據,這有別於我國不可抗力免責系法定原則)或者有“不可抗力”排除條款(如果合同準據法是法國法,不可抗力免責系可以通過約定排除的,這有別於我國法強制適用不可抗力免責原則)。


2、如果合同被“確診”受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企業應當儘快安排向合同相對方發送通知,合同如果約定了通知方式的,按合同約定。通知中將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按約履行合同的情況作出明確說明,並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對合同作出變更(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義務)或解除(在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並附上有關疫情證明或政府部門採取的阻止企業經營的相關決定作為證明文件。


企業遭受“不可抗力”證明可以通過貿促會、各行業商會等有關第三方機構出具、或者通過有關政府部門因控制疫情而發佈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來證明、如涉及合同債務人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離觀察的,應提供就醫證明及被隔離觀察的相關證明等。


3、在向對方企業發出通知後,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債務人還要注意接受對方企業的反饋,如果對方對通知內容提出異議,需要及時和對方溝通或尋求法律支持。


4、在梳理合同過程中,還需要考慮合同相對人有沒有向己方主張“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從而未雨綢繆;在合同相對人向己方發出“不可抗力”通知後,己方一方面需要積極採取措施防範損失的擴大,另一方面也需要考慮對方提出“不可抗力”是否屬於不予免責情形或不予全部免責的範圍,從而進一步採取措施保全企業的利益。


當然,當前疫情是整個社會的災難,個體的企業作為社會共同體的一員,相互間溝通協作、守望相助以共克時艱是主弦律,因此,如果存在爭議,我們倡導在明晰企業的合同地位的前提下通過友好協商、加強溝通予以解決。


【華理師說】張世鵬:疫情、不可抗力與企業合同的“抗疫措施”


張世鵬博士


華東理工大學商學院講師


【華理師說】張世鵬:疫情、不可抗力與企業合同的“抗疫措施”


圖片 | 網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