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兩稅法的實施使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兩稅法”。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兩稅法是對當時賦役制度較全面的改革。

唐初,徵收賦稅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土地兼併也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農民逃亡,租庸調製已難維持了。

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天寶年間,戶稅錢達二百餘萬貫,地稅粟谷達一千二百四十餘萬石,在政府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和租、調大約相等。

唐朝兩稅法的實施使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

兩稅法

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准。於是雜稅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階級矛盾十分尖銳,江南地區出現袁晁、方清、陳莊等人的武裝起義,苦於賦斂的人民紛紛參加。

唐代宗廣德二年(764年)詔令:天下戶口,由所在刺史、縣令據當時實在人戶,依貧富評定等級差科(差派徭役和科稅),不準按舊籍帳的虛額(原來戶籍上的人丁、田畝、租庸調數字)去攤及鄰保。這實際上是用戶稅的徵收原則去代替租、庸、調的徵稅原則。不過最後沒貫徹下去。

唐朝兩稅法的實施使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

兩稅法

永泰元年(765年)又命令:“其百姓除正租庸外,不得更別有科率。“永泰元年(765年)五月,京兆尹第五琦奏請夏麥每十畝官稅一畝,企圖實行古代的十一稅制,實際上是加重地稅。

廣德二年到永泰二年已開始徵青苗地頭錢,按墾田地積,每畝徵稅十五文,也是按佔有土地的面積課稅,不過是徵錢(貨幣地租)而不是徵租(實物地租)。

大曆四年(769年)又先後有幾次關於田畝徵稅的命令,五年三月的規定是京兆府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稅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稅三升。分夏秋兩次並且按畝積和田地質量徵稅。

唐朝兩稅法的實施使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

兩稅法

兩稅法的內容:一、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二、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三、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四、“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五、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六、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七、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稅。

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唐朝兩稅法的實施使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

兩稅法

兩稅法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

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復發展,起到積極作用。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歷史的進步。它奠定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但是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唐朝兩稅法的實施使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

兩稅法

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儘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徵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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