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為何喜歡誅“九族”

三字經對九族的說法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孫。自子孫,至玄曾。乃九族,人之倫。”即“高祖、曾祖、祖父、父親、己身、子、孫、曾孫、玄孫”。從秦代起,“九族”有經學上的今文和古文兩種解說,各有其社會、政治背景,分別從不同方面滿足統治者的需要。

“九族”泛指親屬。但“九族”所指,諸說不同。一說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說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子(孃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九族”一說的出現,與封建社會的刑法制度有很大關係。封建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滅“九族”,即“株連九族”。隨著時代的變遷,今日“九族”之意有了很大變化,其親屬之意已經淡出,變成了對與之有關的一切人的泛稱。

在傳統社會中,相對於中國社會龐大與分散,由於受到技術與手段的限制,皇權的直接控制力大大遜於當今政權的直接控制力。它必須依賴於宗法家族制度作為其間接控制基層社會的政治力量。所以,傳統社會既強調“忠”,也得強調“孝”,並將“孝”作為“忠”的基礎。那麼,當一個人不“忠”與犯上作亂時,危及到皇權時,由於“孝”,他的家人他的子女理應站到他的一邊,支持他的行為,因而“誅連制”就是一個必然的結果,是同時要求“忠”與“孝”,而當“忠”與“孝”相沖突時的必然結果。皇帝不可能給予案犯親屬一個“劃清界限”的選擇,如果這樣的話,等於是讓案犯親屬放棄“孝”,是要否定“孝”。那麼這勢必瓦解宗法家庭的價值基礎,削弱宗法家族的凝聚力,進而使得皇權也失去了間接控制基層社會的力量。

誅九族歸其根本是要斬草除根,並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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