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面威風七教授
廣大人民群眾對於此案的第一反應折射出了我國法制教育的欠缺。
鮑某身為跨國公司的首席法務,又是擁有中美兩國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並且對“嫖宿幼女”這一罪名有深入研究的法律精英,怎麼會蠢到知法犯法,為了一己獸慾往火坑裡跳?
很顯然,鮑某對於我國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有深刻的認識,並利用了不完美法律保護的漏洞,投機取巧的幹了一件可以受到所有人道德譴責但卻難以被法律制裁的事情。
強姦幼女罪難以認定
首先,李星星在案發時已不屬於法定的“幼女”,強姦幼女罪很難認定。眾多網友所提到的嫖宿幼女這一罪行,在鮑某身上難以成立。因為鮑某所謂“領養”這個女孩的時候,她已過14週歲。我國法律規定,對於14歲以下的少女,無論其本人是否自願,只要與其發生性關係就被判定為強姦幼女。其中強姦幼女這一罪名遠重於一般的強姦罪,甚至可以判死刑。
然而,年過14週歲後就只能從強姦罪中尋找依據。
所以,在李星星難以拿出石錘的強姦證據,而只能拿出他們之間存在性行為的證據的時候,鮑某很難被認定為強姦罪。而由於事發時李星星年齡已經大於14歲,更不可能被認定為強姦幼女罪。
養父身份尚且存疑
鮑某從法律上不可能成為李星星的“養父”。鮑某出生於1972年,截止2015年剛剛43歲,無配偶,而李星星14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相差40週歲。因此可以斷定,鮑某與李星星壓根兒不存在法律上的收養與被收養關係。
因此,“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這一條對於鮑某並不適用。
因為,鮑某根本不是李星星的特殊職責人員!!!
繼父身份明顯不成立
很顯然,鮑某與李星星母親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因此鮑某也並未成為李星星的繼父。當然,他無需對李星星承擔特殊職責。
所以總結下來,李星星與鮑某很可能只能被認定為男女朋友關係。而大家所嘲諷的派出所民警很可能也因為李星星所提供的證據也無法滿足強姦定罪,因此無法順利結案。
從我本人的角度,我相信我國大部分警察都是優秀的,是會依法辦案的。然而法律條文不可能包含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
所以,與其說這件事情是高智商犯罪,更不如說其是高智商投機倒把。。。因為在當前階段,對於這件事情我們可能真的難以做到有法可依。
至於悲劇的起因,我認為李星星的母親負有重大責任。根據敘述,她一筆帶過的與鮑某的關係建立更像是某種交易。以至於交易結束後,她居然可以長達三年時間對於李星星的生活狀態不聞不問。在這裡我們不展開討論,但是想想就令人覺得毛骨悚然,這難道真的是親媽嗎?
最後,談一談解決方案,我知道大家都希望鮑某能被繩之以法:
1,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鮑某不可能鬆口。由於時隔久遠,想要找到實質性的證據難上加難,目前只能採取其他技術手段讓當事人招供。。。(可能性較低)
2,通過立法將幼女的標準從14歲提至15歲。
結語:法律永遠存在漏洞,只是希望沒有那麼多壞人去利用這些漏洞,希望好人能夠多掌握法律知識保護自己。但是相對於依法治國而言,輿論治國未必是件好事。鮑毓明事件可能是我國完善法律體系的必經之路,也希望這件事情能夠倒逼立法部門加強對於未成年人被性侵相關法律條文的完善。以保護更多身處險境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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