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肇事案件,二審:不能成立!條理清晰,擲地有聲!

最近北京餘某交通肇事案件引發熱議,概括來講就是,一審法院未採納公訴緩刑的量刑建議,判處實刑,被告人以量刑重為由上訴,檢察院以未採納量刑建議提起抗訴(也是認為量刑重),二審綜合評判後加重了刑罰。

我詳細看了二審判決,尤其是說理部分,堪稱經典,條條駁斥,條理清晰,讓人無法反駁。

上訴不加刑,抗訴除外。但是以量刑重抗訴,二審是否可以加重刑罰,這值得探討。可能立法者也沒有考慮到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吧。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依據以上法條,單從文義解釋,二審判決程序上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從立法本意來看,那就值得推敲,立法本意應該由立法機關來解釋,其他依據法律規定而推斷出來的立法本意的解釋屬學理解釋,也是無權解釋,所以我就不做解釋了。

但是就本案而言,一審量刑建議三年緩五年,一審判了二年實刑,這實際應屬於採納了量刑建議。三年緩五年,實際刑期為三年,只是執行方式和實刑二年不同,從一般認識上來說緩刑總比實刑要輕,但那是同等刑期才能同向比較,比較的方法應先對比刑期再對比執行方式。比如判三緩五和有期徒刑六個月哪個輕哪個重?

本案熱議的原因應該是兩點,一,上訴不加刑的適用,二,公訴機關充當了辯護人的角色。二審判決書有一個點很有意思,在一審時,先拘留再逮捕,然後取保候審,到法院判決當日又被逮捕。判決原文:於2019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被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9月11日被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逮捕。一審判決日期正是9月11日。那麼肇事逃逸緻一人死亡後逃逸,這種情節是否可以被取保候審,當然,既然已經取保,那一定就是符合了條件,我只是有些許好奇案件的細節,好奇而已。

總之,我個人認為,二審判決合法、合理、合情,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並且充分考慮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堪稱經典,是值得收藏的一份判決書。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報警,有人員傷亡及時搶救,這不僅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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