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5個必備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非法放貸意見》),於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該意見明確規定,2019年10月21日起,非法放貸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4、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要件

根據《非法放貸意見》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同時符合下列5個必備要件:

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放貸。如未取得放貸資質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放貸業務,或者小額貸款公司超出地域範圍放貸,或者沒有互聯網小額貸款資質而實際從事互聯網貸款業務,等。

2、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放貸以獲取利息、介紹費、諮詢費、管理費等為目的。

3、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即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注意,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如果貸款到期後先還款再借款,則應另計算1次。

4、非法放貸實際年利率超過36%,即屬於高利貸。無論是以利率形式,還是以介紹費、諮詢費、管理法、逾期罰息、違約金等名義收取資金使用費,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頭息,總和息費率超過36%,均為高利貸。

計算公式可以簡化為:實際年利率=借款人實際支付的息費總和÷借款人實際到手的借款本金×100%

5、具有情節嚴重的數額或者後果。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

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

以上5個必備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能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要點辨析

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否必須以高利放貸為前提,即非法放貸實際年利率超過36%?答案: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了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要件,情節嚴重為必備要件之一,即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前提,否則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放貸意見》第一條規定了非法放貸行為的基本概念,並且再次強調,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放貸意見》第二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具體構成,包括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高利放貸和四種情節嚴重的數額或者後果,兩者相結合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因此,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必須以高利放貸為前提,即非法放貸實際年利率超過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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