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17)|如何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三)開展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關材料;

(四)黨風廉政意見回覆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況的材料。

廉政檔案應當動態更新。

【釋 義】

本條是關於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的規定。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和中央紀委高度重視建立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將其作為掌握幹部廉政情況、加強監督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述責述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工作報告指出:“認真排查梳理中管幹部、重要省管幹部問題線索,及時更新廉政檔案,把好黨風廉政意見回覆關,防止幹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工作報告強調:“紮實做好基礎工作,動態更新重點崗位一把手和後備幹部廉政檔案資料庫,把好黨風廉政意見回覆關,確保落實好乾部標準、樹立正確用人導向。”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廉政檔案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五項。第(一)項規定的“任免情況、人事檔案情況、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處理的情況等”,屬於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信息,主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掌握、提供。黨員領導幹部向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對黨忠誠的重要體現,也是接受組織監督的重要方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領導幹部存在隱瞞不報、漏報行為的,應當視情節分別給予處分或者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規則》規定將任免情況、人事檔案情況、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處理的情況納入廉政檔案,使廉政檔案內容更加完整,有助於對黨員領導幹部精準“畫像”。

第(二)項規定的“巡視巡察、信訪、案件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是廉政檔案的基礎內容,既包括黨員領導幹部被反映舉報和組織瞭解發現的問題線索,又包括對這些問題線索的處置意見、辦理結果等情況。巡視巡察是黨內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重要方式,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巡察工作實踐看,大量有價值的問題線索是巡視巡察工作過程中發現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彙總核對,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並按程序移送相關監督執紀部門,在建立廉政檔案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項規定的“開展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關材料”,是紀檢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的記錄和成果,能夠比較全面地反映黨員領導幹部的廉政狀況。對開展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等工作中形成的一些重要材料,如被談話函詢人的書面說明、談話筆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審查調查報告、處分決定等,應當及時存入廉政檔案。

第(四)項規定的“黨風廉政意見回覆材料”,主要是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實事求是評價幹部廉政狀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相關規定,根據組織人事部門徵求黨風廉政意見的需要,梳理分析反映問題線索及核查情況,綜合運用巡視巡察等其他監督成果,嚴把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形成給組織人事部門的黨風廉政意見回覆材料。作為評價幹部廉政狀況的一項重要成果,黨風廉政意見回覆材料也應當歸入廉政檔案。

為適應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需要,防止遺漏,第一款第(五)項還設置了兜底項,規定“其他反映廉政情況的材料”也屬於廉政檔案的內容。

廉政檔案不但要內容全面、準確,還要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廉政檔案應當動態更新”,既是精準反映黨員領導幹部廉政狀況的必然要求,也是為把監督挺在前面、防微杜漸打實基礎。實踐中,主要由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負責建立、管理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及時把與黨員領導幹部有關的廉政情況納入廉政檔案,提高了廉政檔案管理和使用的規範化水平。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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