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閨房命案,是姦殺,是仇殺,還是妒殺?

話說陝西省韓城縣朱家坪村,村中住戶朱姓居多,與城中胡姓世代為婚姻。胡氏有女喚著秀姑,她嫁朱有成次子朱小成為妻。

這朱有成家,家道小康,共生二子一女,長子早夭,次子小成,女兒閨名淑貞。淑貞自幼許給瞿姓為妻,已擇定吉日,行將出閣。但是料想不到離嫁期僅隔兩日,淑貞被人殺死在閨房臥榻上,闔家驚駭!

故事:閨房命案,是姦殺,是仇殺,還是妒殺?

胡秀姑枕屍痛哭;朱有成一面向瞿氏訃告,一面請縣官蒞驗。

未婚婿的父親瞿起凡,他與朱家是表親戚,親上加親,時常來往,得訊趕到,喝阻朱家婢僕,不準擅動各人臥房中的什物,吵鬧一番。

人命關天,韓城知縣和仁接到報案,火速趕到,現場驗屍,驗得刃傷咽喉,氣食二管俱斷,確實是被人用刀殺害至死,填具屍格,檢視門戶屋頂,絕無痕跡。縣官便告訴死者家屬,買棺收殮,靜候緝兇。此時,瞿起凡提議,請求知縣搜檢各人臥室,和知縣認為有道理。於是令捕快進入每個房子嚴密搜查。果然,在秀姑隨嫁婢小桃枕邊,發現一封私函,上稱小桃姐,落款只寫著一個瞿字,並無名字,函中寫著:耳目眾多,事宜緩圖,請姐早晚留神!將來我與秀姑,決不負姐!淑貞前不可輕洩。

和縣令得了此函,以為是謀殺證據,傳示眾人,都瞠目不知所措。小桃目不識丁,莫名其妙!縣令就提秀姑、小桃至前,將函中語意,追問二人。小桃極口呼冤,秀姑亦然叫屈。


故事:閨房命案,是姦殺,是仇殺,還是妒殺?

和縣令哪裡肯信,屢次刑訊,主、婢受刑不起,含糊誣服,和縣令於是打算判秀姑以戀奸謀斃小姑滅口罪論死,小桃為從犯。

秀姑的父親得悉,急赴按察使上控。俞按察閱稟,以為和縣令有草菅人命嫌疑。後來,和縣令恰因他事詿誤提空,上級就委派趙煥文代理韓城知縣。

這個時候,俞按察因為自己也將調任,雖受了狀辭,並未親提勘問,只是委託代知縣趙煥文重行審判。等到林海接任按察,趙縣令稟見,將審詢此案經過情形,向林按察詳述一番,請示機宜!

原來代知縣趙煥文到任後,密派幹役,拿淑貞未婚婿瞿如玉,詳加審問。起初,瞿如玉尚抵賴,直至傳朱小成對質,方才照實供認。

瞿如玉此人,是個輕薄少年,因與朱姓本是老親,時常往來,他見小桃嬌小玲瓏,就看上了眼,時常揹人與她勾搭。朱小成屢次看在眼裡,都未聲張,及至被傳,才行供出。

等到審詢,瞿如玉卻稱:“私函不是他寫的,縣令如若不信,可核對筆跡。”趙縣令給紙筆,瞿如玉疾書數十字呈案,果然筆跡不符,只好暫行收禁。

林按察授意趙知縣,讓他把犯親者全家人提審,然各執一詞,並無確供。林按察親審此案,他先命瞿如玉照存案私函書寫一紙,筆跡果然不符;又命朱小成也照私函書寫,小成辯稱:“死者系屬胞妹,奈何要咱對筆跡!”

林按察見他不肯寫,覺得可疑,於是喝道:“你不對筆跡,無以折服兇手,快快寫來。”朱小成不得已,照錄一紙呈案,雖則故意矯飾,筆鋒自不可掩,竟與私函如出一手。林按察便向朱小成道:“筆跡既符,你還敢狡賴麼?”朱小成力辯道:“小民沒來由,為什麼要謀殺胞妹?就算筆跡相符,也與胞妹被殺絕無關係。”

林按察命將朱小成帶過,再提瞿如玉至案前問道:“私函不是你親筆,但為什麼署你的姓?你要脫罪,從實供來。”瞿如玉供道:“青天大人明見,此函確實是朱小成給我,讓我轉授小桃,遞與秀姑觀看。據他說:因嫌秀姑貌醜,打算休妻另娶,苦無出妻把柄,特用此函,陷秀姑於不貞,藉此休妻。我本不肯,他說如果自己不替他辦,他便將我和小桃的事宣揚出去,無奈才轉給小桃,不知她如何把信藏在枕蓆之下?至於淑貞被殺,實不知情。”

林按察見案情更覺離奇,但終不外姦殺與怒殺兩途了。當下又提男女傭人到堂,逐一訊問,先問瞿如玉同小桃的關係,眾口一詞說是二人確有首尾,時常混在一起的。林公又問道:“被殺的小姐,平日為人如何?可有男子往來?”那一干丫鬟僕婦,沒口地說道:“淑姑守身如玉,為人和善,就是瞧見姑爺到來,尚且遠避不遑,莫說不相干的男子。老天無眼,如此好人,卻派她慘死!總望青天大老爺替她伸冤!”

林按察揮手令僕婦們退去,再向如玉說道:“本司初疑此案是姦殺,現經多人證明,死者是個守身如玉之人,即可斷定不是姦殺,定是妒殺。你生就浪子的骨格,對於女色,定獻愛好,除卻小桃還有幾個外遇?從實供來。”瞿如玉供道:“外遇除小桃外,只有個屈大娘,她與死者比鄰而居,前日聞悉我吉期將至,和我爭吵過好幾次,要我強逼退婚,我因她是個寡孀,不能與她成為正式夫婦,婉辭拒絕,她因此懷恨,曾說:‘必須設法破壞。’此後她絕不與我往來了。”

故事:閨房命案,是姦殺,是仇殺,還是妒殺?

林按察點頭,立刻標了朱籤,提屈大娘到案。

不多一刻,將屈大娘提到,既有瞿如玉做了佐證,自然一審而伏,供稱不願見薄倖人與人成花燭,故於深夜從露臺上越過朱宅,乘淑貞睡熟,將她殺死。

當即判秀姑、小桃無罪開釋;屈大娘承認罪行,殺人償命,以命抵罪;朱小成、瞿如玉行止不檢,存心不良,各責手心二百,命家長領回嚴加管束。一重疑案,就此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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