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闺房命案,是奸杀,是仇杀,还是妒杀?

话说陕西省韩城县朱家坪村,村中住户朱姓居多,与城中胡姓世代为婚姻。胡氏有女唤着秀姑,她嫁朱有成次子朱小成为妻。

这朱有成家,家道小康,共生二子一女,长子早夭,次子小成,女儿闺名淑贞。淑贞自幼许给瞿姓为妻,已择定吉日,行将出阁。但是料想不到离嫁期仅隔两日,淑贞被人杀死在闺房卧榻上,阖家惊骇!

故事:闺房命案,是奸杀,是仇杀,还是妒杀?

胡秀姑枕尸痛哭;朱有成一面向瞿氏讣告,一面请县官莅验。

未婚婿的父亲瞿起凡,他与朱家是表亲戚,亲上加亲,时常来往,得讯赶到,喝阻朱家婢仆,不准擅动各人卧房中的什物,吵闹一番。

人命关天,韩城知县和仁接到报案,火速赶到,现场验尸,验得刃伤咽喉,气食二管俱断,确实是被人用刀杀害至死,填具尸格,检视门户屋顶,绝无痕迹。县官便告诉死者家属,买棺收殓,静候缉凶。此时,瞿起凡提议,请求知县搜检各人卧室,和知县认为有道理。于是令捕快进入每个房子严密搜查。果然,在秀姑随嫁婢小桃枕边,发现一封私函,上称小桃姐,落款只写着一个瞿字,并无名字,函中写着:耳目众多,事宜缓图,请姐早晚留神!将来我与秀姑,决不负姐!淑贞前不可轻泄。

和县令得了此函,以为是谋杀证据,传示众人,都瞠目不知所措。小桃目不识丁,莫名其妙!县令就提秀姑、小桃至前,将函中语意,追问二人。小桃极口呼冤,秀姑亦然叫屈。


故事:闺房命案,是奸杀,是仇杀,还是妒杀?

和县令哪里肯信,屡次刑讯,主、婢受刑不起,含糊诬服,和县令于是打算判秀姑以恋奸谋毙小姑灭口罪论死,小桃为从犯。

秀姑的父亲得悉,急赴按察使上控。俞按察阅禀,以为和县令有草菅人命嫌疑。后来,和县令恰因他事诖误提空,上级就委派赵焕文代理韩城知县。

这个时候,俞按察因为自己也将调任,虽受了状辞,并未亲提勘问,只是委托代知县赵焕文重行审判。等到林海接任按察,赵县令禀见,将审询此案经过情形,向林按察详述一番,请示机宜!

原来代知县赵焕文到任后,密派干役,拿淑贞未婚婿瞿如玉,详加审问。起初,瞿如玉尚抵赖,直至传朱小成对质,方才照实供认。

瞿如玉此人,是个轻薄少年,因与朱姓本是老亲,时常往来,他见小桃娇小玲珑,就看上了眼,时常背人与她勾搭。朱小成屡次看在眼里,都未声张,及至被传,才行供出。

等到审询,瞿如玉却称:“私函不是他写的,县令如若不信,可核对笔迹。”赵县令给纸笔,瞿如玉疾书数十字呈案,果然笔迹不符,只好暂行收禁。

林按察授意赵知县,让他把犯亲者全家人提审,然各执一词,并无确供。林按察亲审此案,他先命瞿如玉照存案私函书写一纸,笔迹果然不符;又命朱小成也照私函书写,小成辩称:“死者系属胞妹,奈何要咱对笔迹!”

林按察见他不肯写,觉得可疑,于是喝道:“你不对笔迹,无以折服凶手,快快写来。”朱小成不得已,照录一纸呈案,虽则故意矫饰,笔锋自不可掩,竟与私函如出一手。林按察便向朱小成道:“笔迹既符,你还敢狡赖么?”朱小成力辩道:“小民没来由,为什么要谋杀胞妹?就算笔迹相符,也与胞妹被杀绝无关系。”

林按察命将朱小成带过,再提瞿如玉至案前问道:“私函不是你亲笔,但为什么署你的姓?你要脱罪,从实供来。”瞿如玉供道:“青天大人明见,此函确实是朱小成给我,让我转授小桃,递与秀姑观看。据他说:因嫌秀姑貌丑,打算休妻另娶,苦无出妻把柄,特用此函,陷秀姑于不贞,借此休妻。我本不肯,他说如果自己不替他办,他便将我和小桃的事宣扬出去,无奈才转给小桃,不知她如何把信藏在枕席之下?至于淑贞被杀,实不知情。”

林按察见案情更觉离奇,但终不外奸杀与怒杀两途了。当下又提男女佣人到堂,逐一讯问,先问瞿如玉同小桃的关系,众口一词说是二人确有首尾,时常混在一起的。林公又问道:“被杀的小姐,平日为人如何?可有男子往来?”那一干丫鬟仆妇,没口地说道:“淑姑守身如玉,为人和善,就是瞧见姑爷到来,尚且远避不遑,莫说不相干的男子。老天无眼,如此好人,却派她惨死!总望青天大老爷替她伸冤!”

林按察挥手令仆妇们退去,再向如玉说道:“本司初疑此案是奸杀,现经多人证明,死者是个守身如玉之人,即可断定不是奸杀,定是妒杀。你生就浪子的骨格,对于女色,定献爱好,除却小桃还有几个外遇?从实供来。”瞿如玉供道:“外遇除小桃外,只有个屈大娘,她与死者比邻而居,前日闻悉我吉期将至,和我争吵过好几次,要我强逼退婚,我因她是个寡孀,不能与她成为正式夫妇,婉辞拒绝,她因此怀恨,曾说:‘必须设法破坏。’此后她绝不与我往来了。”

故事:闺房命案,是奸杀,是仇杀,还是妒杀?

林按察点头,立刻标了朱签,提屈大娘到案。

不多一刻,将屈大娘提到,既有瞿如玉做了佐证,自然一审而伏,供称不愿见薄幸人与人成花烛,故于深夜从露台上越过朱宅,乘淑贞睡熟,将她杀死。

当即判秀姑、小桃无罪开释;屈大娘承认罪行,杀人偿命,以命抵罪;朱小成、瞿如玉行止不检,存心不良,各责手心二百,命家长领回严加管束。一重疑案,就此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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