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怎樣理解“刑罰是必要的惡”:語音+文字


【講座】怎樣理解“刑罰是必要的惡”:語音+文字


編者按:學習刑法一定要搞清楚刑罰。回到刑法的原點拷問,國家為什麼可以對行為人處以刑罰?刑罰的正當性根據是什麼?喜馬拉雅刑事法律講座《李煜律師說刑法》第45期錄音文字版,清華大學法學院姜碧霞整理。



怎樣理解“刑罰是必要的惡”來自刑事法律風險00:0013:39

關注刑事辦案十九年,大家好,我是李煜律師。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我們刑法的原點問題,也即為什麼國家可以對公民個人實施刑罰。所以我們今天講的主題就是“刑罰是必要的惡”。這句話應該怎麼理解呢?我們要分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刑罰是種惡。刑罰是種惡就是說刑罰本身它是剝奪自由刑的,從我國刑法的條文來講,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些都是剝奪自由刑甚至生命刑的情況,本身就是一種禍害,是對被告人施加痛苦。這種惡是國家所施加的,把人關進看守所,後經法院審判,再判處刑罰,最後投進監獄,處以多年的自由刑,剝奪自由。這就是一種痛苦,一種禍害,是對精神和身體雙重的折磨。這是第一層次的觀點相信大家都可以理解。

第二個層次,必要,也就是剛才說的國家為什麼可以施加這種惡。在刑法理論上,關於“必要”這個理論有兩種觀點,一種叫報應性,一種叫目的性。在這裡,我們不將這個刑法理論展開,因為這涉及到古今中外很多學說和很多刑法專家的觀點。我們只簡要概括一下我們的意圖。既然說它是一種必要,那從人類的觀點來講,人類出自野生物,本來就有進行復仇的本能。人不能自己去施行復仇,而是由國家去代為進行復仇。這就是說對實施犯罪、惡行的行為,由國家統一行使復仇權。這是早期的報應性。後期的報應性認為,刑罰雖然是一種禍害,一種痛苦,一種惡,但其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預防犯罪分為兩種,即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特殊預防是預防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一般預防是預防其他人犯罪、規範其他人的行為,使其在合法的軌道里進行。對於這種惡,其實是國家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但是必須要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第一個限定的標準就是它要與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相一致。主觀上是故意、過失,有沒有減輕其責任的可能性,即主觀的非難可能性,這是對其處罰的根據之一。比如犯罪人是過失犯罪:失火罪、過失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等,這與故意犯罪在結果上的差距很大,如醉酒駕駛,現在叫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故意犯罪,放縱公共安全,使之處於一個危險的狀態,是一個抽象危險犯。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機本質上沒有使行人或者車輛遭受損失的故意,但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使他人遭受了損失,這是一種過失犯罪。第二個限定的標準就是犯罪的程度問題,比如犯罪的數量、情節、次數等與刑罰這種惡最終所適用的範圍是一致的。所以這種必要的限度,我們主要考慮的就是犯罪的程度和主觀的責任這兩個因素,將之限定在一定範圍之內,所以我們稱之為必要的惡。這種必要的惡我們是從技術角度來講的,那麼從國家的宏觀刑事政策角度來講,就是國家一定要對犯罪嫌疑人施以一定的刑罰,但這種刑罰一定是必要的,而不是濫用,過多的去適用。比如,被告人以取保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這種原則實際上便是必要性,也就是說能取保在外的就不羈押,能用緩刑的不能判處實刑,所以這就需要限制在必要限度內,而不能濫用刑罰。這裡就需要擴展講一下,國家公權力猛於虎,要時刻警惕國家公權力,將權力關進籠子裡。這是目前國家黨政機關的一個說法。因此必要的惡體現在刑罰上是最為突出的。

第三個層次,怎樣將惡和必要統一起來,二者不可偏廢。必要性要求必須去處罰,而且要限定在一定範圍內,也就是充分性和必要性的結合。接下來我們對“刑罰是必要的惡”進行深入講解。這裡有兩個小例子。之前日本刑法教授在書裡提到一個關於百歲老人殺人的例子。百歲老人,從正常的人的壽命來講,他的年齡到一百歲以上算是很高了,現在對其處以刑罰,但是刑罰的正當性何在,也即為什麼要對其施以刑罰呢?必要的惡在這個案例中是怎麼體現出來的呢?對於百歲老人進行特殊預防,預防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經不大了,因為他可能很快就會去世,所以就是一般預防。大家都知道,殺人罪是剝奪別人的生命,因此一般預防就是對殺人行為的否定評價,告訴別人殺人是不對的,不能隨意剝奪他人的生命。國家不進行這樣的引導,對殺人罪聽之任之是不可以的。第二個例子就是正當防衛中的故意殺人。前段時間,我們討論很多的正當防衛中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如“崑山龍哥反殺案”和“退役女警正當防衛案”,相信大家在新聞報道中都知道這些案子。在“崑山反殺案”中,嫌疑人已經被別人傷害,但後來自己反殺了龍哥。唐姓女警是因為別人敲她的門,帶著兇器到她們家行兇,後來被唐姓女警持刀刺傷,後來導致死亡。這兩個案件從行為本身來講,危害程度也很大,人死亡了,而且對方的行為對自己的危害程度並不是很大,而且他本人沒有遭受任何傷害,甚至連輕微傷都沒有。但是為什麼這兩個案件最終沒有判處死刑,剝奪生命呢,甚至沒有移送到法院,直接做了不起訴的處理。這就是我們今天講到的必要性。這種行為在客觀上來講是殺人行為,按照古代“同態復仇、睚眥必報”式的原則來講,這種行為肯定是不行的。在中國古代,“同態復仇”的觀點是根深蒂固的,若是家族中有人受害了,家族中留下的人必定要為其去復仇,或者讓其後人去復仇。所以“冤冤相報何時了”就是這樣來的,一代一代人去復仇,大家也看到金庸小說中《雪山飛狐》中苗某和胡某因為兩大家族的恩怨而一代代的去廝殺,到後期雙方都沒有達成和解。這就是中國古代“同態復仇”的狀態。這種案子要是這樣處罰按照我們現代的刑罰觀念肯定是不能接受的,那麼我們為什麼最終會適用較輕的刑事政策呢,這是因為在責任上進行阻卻了。所以在刑法的“三階層”理論中就提到客觀行為構成犯罪,但是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阻卻行為的情形的,最終不以自由刑、生命刑的案件延續下去。通過上面的兩種殺人案件,大家對這個問題可能會有所瞭解。所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刑法離我們其實並不遠,我們的很多行為首先可能是違法行為,比如闖紅綠燈等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因為闖紅綠燈進而造成別人人身財產損失,可能會造成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等。所以刑法是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的,大家要珍惜生活,關注刑法,這也是我們開展刑法講座的一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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