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解密:懲貪與糾錯,漢唐盛世下的監察制度如何創新與發展?

引言

站在現在的起點上,眺望逝去的歷史,我們會發現,

中國的王朝歷史總不能逃離治亂興衰的定律,王朝建立→興盛→衰敗→農民起義→王朝滅亡→新王朝建立這一過程在不斷地演繹著一個又一個王朝枯榮興滅的輪迴。能讓一個王朝覆滅的原因有很多,但歸根結底都繞不開這一條:不斷膨脹的失去約束的慾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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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農民起義

古希臘著名思想家柏拉圖在《法律篇》說:

人類的本性將永遠傾向於貪婪與自私、逃避痛苦、追求快樂而無任何理性。人們會首先考慮這些,然後考慮公正和善德。

有鑑於此,一套相對完善、有約束力的監察制度的建立,很大程度上能夠對身處權力崗位的人進行一定的約束,使一個政權具有穩定持久的生命和旺盛的生機。漢代有威懾四夷的“漢武盛世”、有社會穩定發展的“光武中興”,前後四百餘年可謂高潮迭起。而唐朝更有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打造了“千官望長安,萬國拜大唐”的盛況。這兩個朝代能經得住社會的種種考驗,在茫茫的歷史長河中獨樹一幟,其不斷創新發展的監察制度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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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開元盛世

“監監,如金之鑑而明察也”。以銅為鏡可以正衣冠,而一套行之有效的監察制度,就像一面光潔的鏡子,在照出醜陋的同時,還能讓人“知不足然後能改”。漢唐盛世的成就得益於監察制度的發展,其沒落也在於監察制度的衰弱,約束與反約束,監察與反監察,正義與私慾,不同力量之間的此消彼長在浩蕩歷史上譜寫了一首浩蕩起伏的長歌

一、漢代中央監察制度的沿革與發展

漢代中央監察制度分為兩塊,一是御史,二是司隸校尉。御史大夫的職位在秦朝開始出現,位同副丞相,監察百官,代表皇帝接受百官奏事,管理國家重要圖冊、典籍,代朝廷起草詔命文書等,位次左、右丞相。漢代的御史大夫與秦職權大致相當,秩兩千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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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御史大夫畫像

御史大夫往往由皇帝的親信擔任,他可以先於丞相看到皇帝的詔令,和丞相、太尉並稱“三公”。御史大夫下面有幾個屬官,其中最重要的是御史中丞,御史中丞對內可以彈劾包括丞相在內的所有朝廷官員,對外可以監督和統領所有州刺史,是連接地方和中央的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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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御史中丞

司隸校尉是漢武帝晚年,在巫蠱之禍爆發後為了查處涉案人員而專門設置的。《北堂鈔書·設官部》記載:

司隸校尉,武帝初置,後諸王貴戚不服,乃以中都官徒奴千二百人屬(焉)

巫蠱之禍結束後,這項制度作為中央監察制度的一部分保留下來。這一時期的司隸校尉雖然不再掌握兵權,但仍是皇帝的親信,“權威極重”“糾上檢下,嚴刑必斷”,致使“貴戚憚之,京師政清”。不僅如此,司隸校尉還負責監察此前沒有設置刺史的三輔、三河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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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司隸校尉鮑宣


二、地方上的“刺史制度”——漢朝對於地方政府野心的防範

漢代最重要的監察制度是刺史制,其目的是加強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的控制力。早在戰國時期,就有部分諸侯國會將中央的官員下放到各縣,監督縣政。《韓非子》記載:

卜皮為縣令,其御史汙穢而有愛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愛之,以知御史陰情。

但真正稱得上系統的御史制度是在秦朝開始出現的。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置郡縣,為了方便中央對郡縣的垂直管理,吸取了此前諸侯“以御史監縣”的管理經驗,為每個郡配備了“監御史”。從湖北省雲夢縣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上的記載來看,監御史的職責不僅是監督政令的實施,同時也要協助郡守推行政令,在戰爭背景下,還對該郡的軍事防禦負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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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筒

漢代的刺史制度則是對前秦監御史制度的繼承。漢初設諸侯國,這些諸侯基本上都是劉姓子弟,出於血脈方面的考量,漢初並沒有刺史。但是很快,漢中央政府和各諸侯國之間的矛盾就凸顯出來,地方諸侯各自為政,對中央造成了威脅,漢景帝時期還因為削藩而爆發了“七國之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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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之亂形勢圖

到了漢武帝時期,為了不動聲色地削弱諸侯國的力量,頒佈了“推恩令”,打破宗法制裡“嫡長子繼承”的傳統,規定庶子也可以繼承部分封地,只是爵位降低一等。這樣一來,原本的諸侯國就分散成為一個個小地區,從此“諸國與郡縣無異”,而獲得土地的庶子也會對中央感恩戴德。但是這

樣也會使地方行政單位大量增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央的管理難度。在這樣的背景下,漢武帝以秦朝的監御史制度為模板,改良確立了刺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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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雕像

元封五年,漢武帝將全國除三輔、三河以外的所有地區劃分為十三個州(部),每個州設刺史一人。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第七》記載:

初置部刺史,掌(執掌)奉詔條察州,秩(俸祿)六百石,員十三人。

刺史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只在每年的秋季,在自己所屬的地區巡查,路見不平就開始履職。“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為了確保刺史能夠有效履職,不再像以前的監御史那樣濫竽充數,漢武帝專門明確了刺史要監管的內容,稱為“六條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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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巡查刺史

歷史學家范文瀾在《中國通史簡編》中說:“六條外還有不成文的一條,就是考察國王有罪狀便奏聞,不法的國王因此受到懲罰。”不過由於諸侯國力量不斷削弱,這一項基本沒有過發揮作用。刺史制度的建立,為澄清吏治,加強中央集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後面的“昭宣中興”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環境。

刺史制度也存在它的侷限性,雖然它明確了刺史的職責,但也使得刺史的職權範圍變得非常有限。而且刺史的官位僅六百石,而“六條問事”裡屢次提到的兩千石的官員,其實就是郡行政長官太守。讓官位低的人監察官位高的人,理論上說也不是不行,但長此以往卻很容易出問題。只要太守願意把自己的資源和權力分享一部分給刺史,又或者太守掌握了刺史的什麼把柄,那麼就很容易出現“官官相護”的現象。此風一開,那麼監察體系也就慢慢形同虛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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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郡太守蘇武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漢成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將州刺史改為“州牧”成為整個州的地方行政長官。此後,州牧的權力越來越大,逐漸變成集行政、司法、軍事權力為一體的一方首領。當初確立刺史制,劃十三州的漢武帝大概不會想到,漢室沒有亡在諸侯作亂之中,中央的權力卻被州牧架空,原本維護中央集權的刺史制度發展成為威脅中央的強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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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地方割據形勢圖


三、“監察臣民與君主的統一”——唐代中央監察制度的創舉

唐代的最高監察機構是御史臺,首腦為御史大夫,職責和前代差不多。御史臺又分為三院——臺院、殿院和察院。臺院的主要職責是“掌糾舉百僚,推鞫獄訟,彈劾(官員)違法”,是掌管監察和審判的機構,其職能大致相當於今天的檢察院。任職臺院的官員叫“侍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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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史臺

殿院負責“掌殿庭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巡省,則具服從,於旌門往來檢察,視其文物之有虧闕則糾之。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右巡, 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任職殿院的官員叫殿中侍御史。

察院負責“掌分察尚書省六部及百司之事,大事彈劾、小事舉正”,在其中任職的是監察御史,這三院既監督中央官員,也統領對地方政府的監察。三院在職能上相互配合,又各有側重。臺院側重於司法糾察,殿院側重於對禮儀的完善,察院則著重於對官員的監督。

唐朝最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創舉就是設置了制約皇權的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初創於隋,完善於唐。中書省負責起草詔書,掌管為中書令。尚書省統領六部百司,長官為尚書令(實際不任命)。而門下省是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詔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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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三省六部制示意

如果皇帝著中書省起草的詔書,門下省認為不妥,可以駁回,稱為“駁正”,不予頒佈,實際上就相當於駁回皇帝的“聖旨”。只有詔書通過門下省審核後,才能到尚書省,從而下達六部執行。門下省的長官稱為給事中。門下省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針對皇帝本人的一種“監察”,打破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只監察臣民而不監察君主的侷限,是監察制度的一大飛躍。

四、唐代在地方監察制度上的改革與完善

到了唐代,地方監察制度已經趨於完善,制承前代之優,政啟後世之範。唐代依舊承襲刺州史制度,但是唐朝沒有郡,所設的“州”面積通常不會超過漢代的一個縣,而負責更大範圍的監察的,則是地方的“採訪使”

唐開元二十一年,分全國為十五“道”,每道置採訪處置使,簡稱採訪使,掌管檢查刑獄和監察州縣官吏。唐肅宗乾元以後,為了鎮壓各地的叛亂,廢止了採訪使改為管理軍事的防禦使,在此之前,採訪使實際上是履行漢代州刺史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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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道”分佈圖

唐貞觀以後,由於版圖的擴張太快,中央對邊境的控制力下降,邊境和平穩定面臨挑戰。為了方便邊境的軍事調度,被迫放棄了多元管理模式,採訪使往往直接由原本掌握軍權的節度使兼任,刺史也淪為節度使的屬官,從此節度使失去制約,逐漸形成割據勢力,為唐朝的覆滅和五代十國的戰亂埋下了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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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藩鎮割據

觀點

綜合對比漢、唐兩代的監察制度,不難發現,負責監察機構的職權逐漸明確,分工不斷細化,體系趨於完善,制度的設計者都在努力實現更有效的監察。弊端同樣是顯而易見的。無論是漢代還是唐代,都會面臨一個難題,那就是監督者的權限範圍如何界定。當監督者權限過低時,他很容易向高位的被監督者妥協,甚至是淪為附庸,狼狽為奸。而當監督者權限過高時,監督者又往往會失去制約,養虎為患。特別是下放到地方的監察人員,天高皇帝遠,很容易坐大。總的來說,監察權力缺乏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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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教育基地

另外,監督主體單一化也是很多問題的根源。古代的監察制度往往都是採取“以官督官”的方式,而當監察的權力和責任都集中在極個別的個人或者固定機構的時候,就很容易出現監察體系失效的現象。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那麼再好的頂層設計都會變成一紙空談。因此,當進行一項計劃或者運行一個組織的時候,一定要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必須確保承擔主要監督責任的人,是不容易妥協的,儘量避免德不配位的情況;儘量鼓勵、吸納更多的獨立主體,參與到這個監督機制中來,使監督的權力分散。

參考文獻

《史記》 司馬遷

《漢書》 班固

《北堂鈔書·設官部》 虞世南等

《唐會要》 蘇冕

《唐六典·百官志》 李林甫等

《新唐書》 宋祁、歐陽修等

《中國古代監督史覽》 廣東省紀檢監察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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